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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宝典之——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广东拆迁系列六:来之不易的诉区住建局查处拆迁方施工违法不作为胜诉判决                               

 
 主办律师:杨强
 
    【事实概要】
   
  一份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
  2013年9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杨强律师收到一份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这并不是杨强律师职业生涯里的第一份胜诉判决,然而杨律师清楚地感受到拿到这份判决的高兴和激动不亚于自己第一次胜诉。所谓苦尽甘来,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深圳福田中心区内唯一的城中村——岗厦村面临拆迁改造之维权起航
  杨强律师脑海里不由得闪过介入这起深圳福田中心区内唯一的城中村——岗厦村王兆信(化名)等几位村民拆迁维权漫漫路近两年时间的点点滴滴。
  1.当事人委托时房子已经被强拆,维权难度较大
  这片相当于北京CBD黄金地段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当时深圳市的重点工程。当事人王兆信等几位村民委托杨强律师的时候是2011年的冬天,而早在2011年3月的时候,当事人家的房子已经被非法强拆了。维权难度较大。
  2.盛廷律师介入后,发现拆迁方诸多违法点
  然而,最终让杨强律师越来越坚定为当事人维权的信心的是,在不断搜集整理案卷材料的过程中,这个所谓的深圳市重点拆迁项目的真实面目浮出水面:未立项、未取得土地使用建设审批文件、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拆迁方越过集体土地征收这一必经程序,竟然直接取得了集体土地的拆迁许可证。
  3.当事人委托时间过晚,且没有保全有力证据,多数违法点因时效问题无法利用,维权之路受阻
  这样一个市级重点项目,拆迁方却出现了这么多违法点,原本有很多赢得争取满意补偿的绝好时机,然而当事人王兆信等村民却都因之前维权意识淡薄,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过晚而屡屡将其错过。
  首先,非法强拆诉讼,因当事人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只得作罢。
  王兆信等村民的取证意识比较差,虽然自家的房屋在2011年3月份被非法强拆是事实,但是当事人没有对此留下任何证据,最终导致律师介入后也无法就此提起诉讼。
  其次,拆迁许可证违法两级诉讼,因当事人没能及时委托律师起诉,错过诉讼时效,均止步于程序审理。
  如上所述,拆迁许可证违法显而易见,佐证无数。然而,由于当事人在距离事发之时近四年的时间后,才想到委托律师,对于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程序的推动也只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经两级审理后均以止步于程序审理告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有力谈判砝码又因自己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白白失去。
  4.临危受命,抓住查处拆迁方施工违法不作为最后一计
  久经拆迁维权沙场的盛廷拆迁维权团队青年金牌律师杨强一面为自己的当事人错过了太多好的维权时机而遗憾,更多的时候是为当事人找寻绝处逢生的转机——诉查处施工违法不作为便是最后一计。
【办案掠影】
  深圳福田中心区内唯一的城中村——岗厦村面临拆迁改造之维权细节实录
  1.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受阻
  2012年12月20日,杨强律师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了《关于依法查处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施工的申请函》,称岗厦村村民王兆信等人的房屋,被相关单位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请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没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查处。然而,直至诉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也未对相关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也未就相关查处事宜给予当事人王兆信等村民任何答复。
  2.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不作为后的转机
  面对这样的情况,杨强律师决定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均是:被告人(被上诉人)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涉案城中村项目的违法施工查处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履行。然而,这期间杨强律师却帮当事人收获了诉前当事人和律师均未见过的2011年12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深建函[2011]1295号《信访事项转办函》和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深建函[2012]541号《信访事项督办函》这两纸直指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项目违法查处管辖义务的法律文书。
  3.诉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之漏洞百出的行政机关——前后两次提交的内容自相矛盾行政答辩状成了胜诉的有力突破口
  2013年5月27日,杨强律师启动了诉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程序。在2013年7月2日和2013年8月14日的两次开庭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前后两次提交的行政答辩状成了胜诉的有力突破口。
  在第一次开庭前,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其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中称,自己已于2013年3月30日,向项目开发商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福住建安停【2013】-T-02号《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同时,其还表示自己已经分别于2013年4月9日和10日,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深福建罚【2013】4号和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而,在第二次开庭前,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的《补充答辩意见》中,其补充意见的内容却是让人大跌眼镜。这份《补充答辩意见》完全推翻了第一次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中的主要内容,赫然提出全新的、与第一次答辩内容截然相反的答辩内容——“答辩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理由是“在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岗厦河园片区旧改项目的开发商是无法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而根据职能分工,答辩人只能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管。涉案项目的开发商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违法施工建设,这是明显违反用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乱搭建行为,理应由相应职责的只能部门查处。故该项目尚不在答辩人的监管范围之内,答辩人不能越俎代庖。所以,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同时,在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的补充证据中,杨强律师更是发现,在第一次答辩中,答辩人为证明其没有不作为,分别于2013年3月30日,2013年4月9日和10日,提交的福住建安停【2013】-T-02号《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及【2013】4号和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实完全是为了处理2013年3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金田新村20多名业主为反应金地大百汇工程深基坑(深16-17.5米)严重影响临近金田新村1、2号楼居住安全的上访问题的。与当事人王兆信等村民的申请的查处施工违法相关事项没有任何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于我方当事人的申请没有任何作为。
  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经验颇丰的杨强律师,在实务中见惯了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时漏洞百出的窘态,而这次前后矛盾,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举动尤为可笑。毫无疑问,这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绝好时机终被杨强律师充分运用到2013年8月14日的第二次开庭中,庭审现场杨强律师将“盛廷律师,决胜于庭”的实力、气势和风貌展现的淋漓尽致。最终为当事人王兆信等村民赢得了开篇提到的那份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书。为进一步展开拆迁维权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增添了沉甸甸的砝码。
【律师说法】
  在整理这则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感触最深的有如下两方面:
  首先,当然是为当事人王兆信等村民委托律师介入时间过晚,数次将极好的维权切入点白白失掉而遗憾。为此,笔者不由得再一次提醒各位拆迁户,拆迁维权一定要趁早。这听上去像是老生常谈,却是因为这正是在拆迁实务中我们见过的出现频率最高,也最误事的问题,所以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再次提醒大家。
  其次,对拆迁项目有监督把关义务的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诉讼的答辩过程中,其态度的出尔反尔及提交答辩内容的前后矛盾折射出中国目前,大到依法行政(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具体到依法实施征地拆迁项目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单就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而言,拆迁户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的及时介入,一方面为拆迁户合法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征地拆迁项目的依法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制约途径。
  2013年10月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