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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拆迁系列之七:江门市和谐解决拆迁问题经典案例

 ——“法制宣传”与“沟通”并进

  承办律师:毕文强、徐勇、王春刚
  【案情概要】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孙某(下称“委托人”)因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太低而迟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领取拆迁补偿款。2013年3月28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下发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江海府【2013】2号),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事发后,当事人多次去江门市、广东省、甚至去北京上访,但事情均未得以解决。眼看大多数老百姓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房子一户户被拆除,委托人寝食难安……
  【理性维权】
  委托人在上访无果后,经多方打听,最终选择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一家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并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律所。我所律师在对孙某的叙述及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代理孙某的拆迁案件。最后律所的毕文强主任律师、徐勇律师、王春刚律师(下称“我们”)共同承办了孙某的案子。
  【办案掠影】
  一、缜密计划,发现破绽
  在我们代理的很多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会有一个近乎一致的认识:涉及我们村征地/拆迁的这个项目是我们省的重点项目,政府的手续应该都很完善,肯定找不到什么毛病……
  其实,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律师,我们也由衷的希望我们的政府部门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以及征收或拆迁,尤其是权高位重的省级政府及各部门。但,很多时候,事与愿违。
  我们在接到律所的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首先,我们针对“江门至广州番禺高速公路及江珠高速公路北延线江门四村至顺德均安段项目”的立项、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评审批情况分别向广东省发改委、交通厅、住建厅、环保厅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上述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我们发现该项目欠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住建厅的信息公开答复中,仅附有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记载:该项目的四至范围最终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四至范围。
二、直击主题、立竿见影
  (一)、把握每一个机会
  在案件代理后,我们立即对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向委托人下发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江海府【2013】2号),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在受理复议后,告知我们准备举行听证,我们也做好了听证的准备工作。但就在我们准备听证之际,江门市人民政府又电话告知听证会取消。眼看这样一个“碰撞”与“沟通”并存的机会就这样丧失了,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接到电话后,徐勇律师立马找毕文强律师商量,商量后决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律师函,我们在律师函中阐明了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性,同时也向其快递了听证申请。随后,江门市人民政府听取了我们的建议,如期举行了听证会。
  (二)、有理有据、斗而不破
  在听证会前,毕文强律师和徐勇律师提前一天和委托人去了江门市政府法制办进行阅卷。江海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看上去似乎是“应有尽有”,江门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也是一个劲的跟律师解释:你看人家提交的材料非常齐全,没有什么违法的地方,你们就别折腾了,委托人看完材料后也是认为手续很全。我们自然什么话也没有说,在把材料费尽心思弄完并表示谢意后及回了宾馆。晚上,毕文强律师和徐勇律师对江海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的研究直到深夜,也为第二天的听证会做好了十足的准备。在听证会上,徐勇律师对江海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辩驳,毕文强律师从法律、事实、程序等角度发表了既慷慨激昂又释放诚意的代理意见,可谓是有理、有据、有节,有时针锋相对,时而又不失诚意。听证会结束后,被申请人江海区政府有关领导深感收益匪浅,得到了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并表示通过本次听证会的学习,将会对完善以后拆迁行为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
  三、把握时机、及时沟通
  听证会结束后,我们及时与江门市政府法制办、江海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同时也告知委托人把握好这次机会,争取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多轮沟通后,本案最终在2013年8月30日,委托人与江海区政府握手言和。从我们接受代理之日起到结案时止,仅三个月,委托人得到了自己认可的补偿费。为表示感谢,委托人向我们送了三面锦旗。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个省高速公路项目,与其他“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有着本质区别,毕竟最终造福于民。因此,我们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也秉持支持国家建设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也建议地方政府:即便是造福于民,也要合理合法,方能不失民心,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同时也提醒老百姓:当你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请拿起你们的法律武器,与我们律师一道,扛起法治的大旗。我们相信:正义是可以得到伸张的,权利也是可以得到合法维护的。
  2013年10月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