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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六:(张家口)已签协议仍可维权

 【事实概要】

 
  幸福的理由只有一个,而不幸的原因却人人不同——这句话在中国式拆迁中无数次被印证。吴立(化名)作为河北省三年大变样政绩计划推动下的一名被拆迁户,无疑没能跻身幸福的被拆迁者行列。原来: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总体要求,陵园东路棚户区改造工程于2009年10月10日正式启动并发出拆迁公告。吴立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宅基地及私房一处,土地证面积约257平方米,房屋证面积约63平方米。动迁后,拆迁办工作人员对吴立采取了“车轮式”谈判,最终双方以土地容积率为60%的计算方法,按照154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确定了两套75平方米住房的产权调换以及3万元货币补偿,并于2010年6月3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而,命运却跳出来和吴立开起了玩笑——正准备腾房搬迁的吴立得知了周边几户签的补偿价都比自己高!正所谓“歧路亡羊”,发现自己原本可以有更好的选择,吴立内心的迷惘与后悔开始一点一滴地蔓延开来……
 
  2010年7月7日,一个赫赫炎炎的日子,吴立带着他的拆迁之殇走进了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盛廷团队律师接待了这名困惑的当事人,在初步确信吴立没有看到拆迁有关文件之后,这名心细如发的律师给予了吴立盈盈希望——只要从正式渠道确信本案拆迁项目不合法,吴立签订的协议就是无效的。此后,吴立在盛廷团队律师的法律指导之下,走上了一条拆迁维权的光辉之路。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初步较量,告知解除补偿协议
 
  在吴立的非法律思维之中,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始终是一大“心头患”,更让他忐忑不安的是拆迁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在签协议的时候已将将他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拿走了。为解除委托人的后顾之忧,盛廷团队律师将维权第一方略定格在解除拆迁补偿协议这个点上。
 
  在接受吴立委托的当日,盛廷团队律师即以雷霆之速写就一份《解除拆迁补偿协议通知函》送达给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函中称:拆迁人在签协议的过程中始终未向吴立等拆迁户出示能够证明拆迁项目合法的立项批复、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拆迁许可等任何政府批文,经多方查证属于违法拆迁,且所签协议之补偿标准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严重损害了吴立的合法权益,因此,吴立方正式函告解除违法无效之补偿协议,并要求拆迁人即可归还房产证、土地证。这一函件触碰到了吴立与拆迁人之间的纷纷扰扰,但却不足以立竿见影地解决纷扰,静谧横亘在吴立与拆迁人之间……
 办案第二阶:满载而归,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010年7月中旬,正值自然界的热浪一阵比一阵来得猛烈的时候,盛廷团队律师亦决定将吴立的个案维权纵深化推进。于是,七纸《信息公开申请书》如雪片一般翩翩飞向张家口市与桥东区两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家口市规划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张家口市与桥东区两级国土资源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旨在申请公开涉案拆迁项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文件等五项重要文件。
 
  7月下旬至8月下旬,前述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开始络绎不绝地送到吴立手上。结果与盛廷团队律师基于经验与现实的推断如出一辙:涉案拆迁项目手续并不完整,既没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也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言以蔽之,涉案拆迁项目属违法拆迁!
 
  办案第三阶:当者披靡,责令停止违法拆迁
 
  打击违法是不容置疑的第一要义。很快,盛廷团队律师即对违法拆迁这一事实采取了抽薪止沸式的维权方阵——将一封关于拆迁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的拆迁公司无证违法施工的《查处申请书》提交给张家口市建设局。接到函件的张家口市建设局极为重视,随即派员进行了核实调查,最终于2010年10月11日向拆迁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处罚理由正是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此时,袅袅秋风在日升月沉之间妖娆起舞,责令停拆的阶段性维权成果堪比那金色时空中的红日一般温暖、夺目,彰显着法律与正义的又一次胜利!
 
【律师说法】
 
  拆迁中,拆迁人与拆迁户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协议,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办事,交房的交房,补偿的补偿,安置的安置,形势一片和谐。然而,有的拆迁户抵挡不住拆迁人的强大攻势,加上没有经验又不了解房地产行情,一冲动就签下了实质上欠缺合理性的补偿安置协议,而冲动退却之后,就会产生“春雨楼头尺八箫,何时归看浙江潮?芒鞋破钵无人识,踏过樱花第几桥”的强烈失落感。此时,失意的人儿是应该待在原地捶胸顿足失悔,还是应该勇敢踏出不同的一步?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已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已经与维权这个词擦身而过,且不会有相交点。但如果协议存在着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则不在“一般”的范围之内,仍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理想补偿冲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包括五类:(1)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成立的合同;(4)因胁迫成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而无效的合同则分为七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分别对照这个“五类”和“七种”,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相应情形,那么,有心维权的拆迁户仍然可以“站起来”,领略那云霄外飘动着的丝丝缕缕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