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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文的土地征收行为就一定合法吗?

 来自河北邯郸的一位孔先生通过电话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关于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律师通过电话简单了解案情后,询问是否见过相关征收手续?孔先生斩钉截铁的回答道:有啊,早几年前我们见过征地批文,一定是合法的!

听到此话,律师的内心是崩溃的。征收集体土地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那么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局部门是否以书面形式公开“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局部门是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针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项目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时是否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是应当,不是可以,征地批复本身在报批之前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召开听证会这些都一无所知,怎么就能判定有了征地批复就一定是合法的呢?

最致命的是当事人讲道,早在几年前就已经见过了征地批复,只是现在还没有实际征收而已,那么抛开之前的程序是否合法不论,即使这个征地批复作出是完完全全合法的,程序无任何瑕疵,那么征地批文中对应的勘测界定图,征收的范围就一定包括当事人的房屋或土地在内吗?不一定。征地批复已经作出这么多年,难道征地批复没有有效期吗?

在此律师强调一下关于征地批文的有效期问题,征地批文是有两年的有效期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律师点评:

2004年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征地的审批权限收归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很多百姓包括地方政府、基层法院对省政府作出的文件深信不疑,对其效力从不怀疑。根据法律规定,批文不是一劳永逸,具有有效期,这点广大百姓在维权中应当特别注意,不是只要有征地批文的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