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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中几点问题之探讨

 一.征拆案件的几大类型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自2007年成立以来,已经成功办理了4000余件拆迁案,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1】政府在征地或者房屋征收中的各种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问题。其中可能是征收决定本身违法,也可能是某些阶段性的行政行为违法,还包括实施拆迁中的事实行为违法。

【2】就补偿安置方案难以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多数时候作为弱势群体,往往得不到公正对待,征迁一方就被拆迁人丧失的财产价值(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价值等)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争议,导致无法就补偿金额、安置面积等主要协议条款达成一致。但同时也存在某些被拆迁人漫天要价,主张不合理的高价标准补偿而使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

【3】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因一方反悔、或者补偿款遭到截留挪用而导致不按约履行,引发纠纷的。

【4】被拆迁人与政府中的相关人员配合,利益监管部门多、流程复杂、监管链条过长的漏洞,以联合伪造文件、虚报补偿面积等方法,骗取政府巨额或开发商补偿款的。

二.拆迁程序中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

在目前的征地审批程序不能得到较大变革的情况下,充分有效地信息公开会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征拆行为,遏制征迁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违法行为高发、被拆迁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征拆案件办理中的信息公开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19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在我们接触及办理的案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经常性、习惯性的回避此类信息公开义务,并且就主动公开的内容而言,甚至不能满足相关一些最基本的、明确的要求。因此对拆迁中的信息公开是非常有必要做一些专门的规定,详细地明确公开方式、途径、内容以及对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加大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行为的问责力度,以有效保障被拆迁人充分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