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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这是犯罪!看看如何定刑

 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近年来,法院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了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资源环境。最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典型环境资源审判案例,其中全州县山奇石业有限公司、苏道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那么,何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又如何认定与量刑?

典型案列

2011年1月,被告广西全州县山奇石业有限公司在明知占用林地开采石矿需要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用工人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将文家村小源里黄白江山场内顶锅山黑岩石山场的地表植被剥离后,开采花岗岩石。经林业部门对该山场采矿占用林地的面积进行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47.1亩,林地原貌已全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该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全州县山奇石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道培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认定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倾倒废物等。

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量刑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意义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一个较新的刑法罪名,在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通过时才设立,是《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的修正,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修正案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土地政策在《刑法》上的直接体现,它表达了特定历史阶段和社会环境下国家意志对农用地使用最有力的指引和控制,有效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