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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拆丛生,我们真的束手无策吗?

 
12011年4月22日,湖南省某市某区法院对云龙示范区村民汪家正房屋实施司法强拆,在法律宣传的过程中,发生自焚事件。现场工作人员迅速灭火并将汪家正送至省直中医院抢救。该市迅速调集专家成立抢救小组,并在省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抢救方案,省直中医院、市一医院和湘雅二医院的众多专家参与了对汪家正的救治工作,先后进行了19次会诊。但汪家正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终究抢救无效,于2011年4月30日医院去世。


1 201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江苏省灌云县侍庄乡工作人员前往陆庄村动员村民陆增罗搬出暂住的二层违建楼房时,陆增罗点燃屋内汽油,致其当场死亡。


    2014年3月21日,青岛平度村民为守地被汽油焚烧导致一死三伤,2015年3月21日郑州赵庄村暴力强拆事件,2015年9月14日山东平邑血拆案件,2016年5月10日,河南省薛岗村村民范华培因不满拆迁方案,愤怒之下持刀将扎死3人,扎伤1人,死者中包括一名街道办负责拆迁的副主任。2016年5月18日,民警张金自家房屋正在遭遇强拆时,其出示了警官证了解情况的同时被暴打至腿部骨折……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中的操作程序,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日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严禁非法强拆,但是各地强拆的消息却时常见诸报端,着实令人痛心,而这一桩桩的由暴力拆迁引发的惨案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新征收条例生效以来,全国各地的拆迁现状也似乎并没有改善。

相反,从以上这些血淋淋的案例足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为某些地方政府及官员遵从。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的缺失和依法行政认知的滞后,并且对于此类案件缺乏切实有效的追责机制,致使“任性无成本”。因此,加大违法拆迁的成本才是根本,切实做到狠狠打击违法拆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是征收拆迁工作的法定组织机关,拆迁项目所属的区、县领导应对拆迁项目的规范操作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若出现恶性事件,应有给予严重的处分,并且这种代价使其在拆迁项目上所获得的政绩利益不足以弥补。对相关的责任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责任的,应依上述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势必需要另一个公权力进行监督甚至是制约,在拆迁这件事情上更是如此。因为实施拆迁的工作人员,由于在执行命令的和个人“立功表现”的多种因素下更加有恃无恐,往往出现采取较极端的违法方式以求“短、平、快”,而命令的发布者肯定也不会对此过问。此事,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此事便显得尤为重要,及时有效的监督可以防止实施机关一手遮天。

三、实际承办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拆迁中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主要是因为拆迁实施人由于得到当地政府的默许,不担心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当地的公安机关也以此为政府行为,所以不予受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被拆迁户在受到生命财产侵害就可以拨打110报警,这种情况下,出警的结果可想而知,显然被拆迁户很难维护到其权益。但是,拆迁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复议申请,仍然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核。另外,被拆迁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立案监督。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等等。我们在面对强拆时或许会手足无措,但是法律既然给予我们救济的途径,我们势必追究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