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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中村改造,你应该知道的事

 城中村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城市的建成面积迅速扩张,将原先分布在城市周边的农村纳入城市的版图。

"城中村"土地所有权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具体划分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既有城市的一些习性,又摆脱不了农村固有的特质,是二者的混合体。


一.什么原因可以进行征地拆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对村民宅基地进行征收拆迁,必须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进行城中村改造征地前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1、要保证村民享有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保证村民享有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的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因此,村民对于拟征土地现状有确认权。

3、征用土地要依法进行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没有进行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什么权利?

答:如果没有进行过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就要求村民进行拆迁,那么村民享有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因此,没有进行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的情况下,村民可以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对于赔偿不满意,享受什么权利?

答:对于补偿方案不满意,有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能强行要求搬迁,拆除房屋吗?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明确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因此,如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是不能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