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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政府违法行为能赢吗?

 因为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而使被拆迁人利益遭受损害的案例数不胜数,并且由于被拆迁人的拆迁知识匮乏,以致于很难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律师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

这篇文章要说的就是一个律师通过对证据的“锱铢必较”而揪出了国土局的违法行为,最后致使国土局撤消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成功案例。


2014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一个征地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中同意将案件涉及的某村的50多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0.5公顷的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2014年8月25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9月30日,某县国土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进行了张贴,2014年11月10日某县国土局发布《拆迁公告》,该公告的内容包括:实质范围、实施单位、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搬迁期限等。
当事人在征地范围内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5年3月6日,某县国土局针对当事人做出了《催告通知书》,但是因为针对当事人并未与某县国土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故某县国土局于2015年3月6日做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事人不服该决定书,因此向某县国土局复议至某市国土局。2015年5月28日某市国土局做出维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复议决定。因此,当事人将某市国土局与某县国土局一并诉至法院。

以上就是案件的基本实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某县国土局是作出《责令征收土体的决定》的合法主体,即某县国土局是有该职权的。但是“某县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当事人的房屋面积为324.04平方米,与当事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437.6平方米明显不符,且某国土局不能够做出合理解释。”


“同时,某国土局提供的补偿安置分户评估报告单位复印件,仅两页纸,未附有评估公司资质及评估人员资质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且与当事人持有的评估报告单不一致,某国土局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房屋价值的证据不足,故某国土局据此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认定的房屋面积和价值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其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安置依法不能成立。”


“某县国土局在未给予当事人合法安置补偿额的情况下以‘当事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无法律依据,故某县国土局做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某市国土局做出的维持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以上是案件的判决书,只不过为了人称的统一将原被告替换成了“某市国土局、某县国土局、当事人”。


这个案件的胜利无异于一剂强心剂,有法院判决的先例相信更能加强大家的信心了,还是那句话“维权的过程中要从各个方面留心,就算是一个看似不起眼的一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可能严重侵犯你的权利!”并且在不清楚以及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否遭受损害时,最好的解决方法便是请专业律师为你解答,维权之路并非顺利而短暂,相反的是它漫长而崎岖,有专业律师的帮助会让你如虎添翼,能更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