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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案例:是谁拆了我的房?

发布日期:2016-06-28 13:45:14

 在很多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往往是云里雾里、莫名其妙中房子就被拆了,有时候甚至都不知道是谁拆了他们的房子。

“无良”的地方政府会巧妙的利用民众的不懂法、不知法,趁机简化他们行政作为的程序,或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益。被蒙在鼓里的民众只能是“随遇而安”。

公告主体违法

在盛廷律师承办的拆迁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件政府“蒙骗”群众,欲达到拆迁意图的事例。

江苏省泗洪县村民周磊三人,在2012年12月21日接到了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公告称将对梅花镇前老村10组、11组、12组以及唐怀新村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征收。周磊三人认为梅花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证据或是依据,遂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杨强律师、赵传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由条文明确规定可知,做出公告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而梅花镇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资格做出《房屋征收公告》的。

撤销违法公告   

在发现《房屋征收公告》违法时,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其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作为乡镇的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在具体拆迁案件中,违法以及不合理行为让人防不胜防,专业的拆迁律师总是能驾轻就熟的发现程序的违法、主体的不适格、以及赔偿的不合理;所以当你遭遇拆迁时,对你而言重要的是专业拆迁律师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