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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拆迁案例:怎样撤销违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16:06:40

 案情简述

李先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在原州区拥有国有建设用地770平方米及其上房屋460.92平方米。2013年李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因政府一直没有出示合法征收的政府文件且补偿价格远远低于类似地段商品房价格,协商一直未果。2015年2月23日李先生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看到自己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在失望无奈之后,想到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找律师才可以最终解决,于是找到了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办案回顾

办案第一辑:针对违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复议先行

接受了李先生的案件委托之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指定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杨强律师、郭悦律师作为承办此次案件的律师,在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后,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杨强律师、郭悦律师希望通过复议程序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利。于是,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到固原市人民政府,没想到固原市人民政府护短,并没有合法履行职责,作出了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

收到一份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强律师、郭悦律师果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希望在事实认定清楚和法律适用正确的情况下给李先生一个合法的、正义的答复。在前期认真对案件分析的基础上,一份满含期待的行政起诉状递交到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如下: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李先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律师说法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评估报告没有送达给李先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可知,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公告,由于没有送达并且公告给李先生,侵犯了李先生的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点之二在于评估公司由征收人单独指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评估公司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由于评估公司由征收人单独指定,属于程序违法。由于确定评估公司程序和评估报告送达程序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中的重要两个程序,故该两程序违法,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且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利,故其最后被判决撤销。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专业知识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决定了只有专业律师才可以承办此类案件。在此,希望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