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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案例:律师出手,《拆迁公告》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6-06-28 16:12:11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5户是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双沟镇村民,在该村各有宅基地及其房屋各一处。2014年王先生等5户的房屋面临拆迁,因为补偿偏低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王先生等5户通过信访等途径要求政府解决相关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王先生等人找到了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的赵传学律师和朱艳姝律师,踏上了维权之路。

【办案回顾】

办案第一辑:得到《拆迁公告》,提起复议法律程序

在接受了王先生等5户的案件委托之后,赵传学律师和朱艳姝律师对王先生等5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2015年1月29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得到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睢国土拆字【2014】006号《拆迁公告》。赵传学律师和朱艳姝律师认为该《拆迁公告》没有法律根据,且侵害了王先生等5户的合法权利,决定对该《拆迁公告》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本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王先生等5户的问题,没想到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护短,作出维持该《拆迁公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办案第二辑:提起诉讼,《拆迁公告》被撤销

面对一个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盛廷律师事务所赵传学律师和朱艳姝律师果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希望在事实认定清楚和法律适用准确的情况下给当事人王先生等5户一个满意的、合法的答复。于是,行政诉讼如期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如下:撤销《拆迁公告》;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王先生等5户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

【律师说法】


在王先生等5户的案件审理中,关键点在于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有无作出该《拆迁公告》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可知,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作出该《拆迁公告》的法定授权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依法行政原则可知,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故其作出的《拆迁公告》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由于征地拆迁领域对专业知识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决定了只有专业律师才可以承办此类案件。在此,希望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