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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案例:政府“任性”拆迁时,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06-28 16:34:26

 陈庆刚是山东省沂水县人,在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于家官庄有一套自住房。2014年8月19日,沂水县人民政府通过于家官庄村支书告知陈庆刚将要拆除其房屋,但是并没提供任何相关政府文件。2014年8月20日凌晨沂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城管等单位人员对陈庆刚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使其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迫于无奈下,陈庆刚先生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赵传学律师与薄纯清律师,踏上了维权之路。

赵传学律师、薄纯清律师在对整个案件详细分析之后,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沂水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陈庆刚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然而人民政府却在答辩时称:

1.拆除陈庆刚房屋的行为并不是人民政府所为,人民政府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2.拆除陈庆刚房屋的前提是为了推动沂水县区经济的发展,对其房屋的征收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此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于家官庄村委组织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后,由鲁南现代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工程指挥部于2014年8月20日组织拆除了陈庆刚等人的房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沂水县2011第六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02号),陈庆刚的房屋虽位于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范围内,但不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范围内;并且沂水县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陈庆刚的房屋之前,未与陈庆刚达成拆迁协议,且在未进行合法拆迁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陈庆刚的房屋,显然是违法的。

沂水经济开发区为山东省省级开发区,是沂水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隶属于沂水县人民政府;鲁南现代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工程指挥部(鲁南商贸城项目指挥部)是沂水经济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鲁南现代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工程指挥部虽然是具体组织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机构,但沂水县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应当对鲁南现代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拆除陈庆刚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沂水县人民政府辩驳的其不是适格主体的原因是不成立的。

最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沂水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陈庆刚房屋的行为违法。

像陈先生这样的强拆情况屡见不鲜,常常都是政府和被拆迁人没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地政府就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房屋,理由不外乎是:依据法律规定、是违章建筑等,可谓是典型的“任性拆迁”,被拆迁人虽说不一定知道详细的法律法规,但也不意味着不明不白就被拆迁。在此,我希望各位遇到强拆时,一定要让政府出具相关合法文件,也一定要请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不给“恶意”之人有机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