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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案例:个人隐私,政府不公开信息的黄金盾牌?

发布日期:2016-06-28 16:37:05

 征地拆迁中,识别征地拆迁有无违法,只需要一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有些时候,政府却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然而,涉及第三方隐私而不予公开的答复,真的合法吗?下面盛廷律师用亲身承办的案件告诉您,涉及个人隐私,不能成为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借口。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为什么不予公开

吴先生是北京昌平某农贸市场以及公寓的实际经营者,与农贸市场的权利人黄先生及公寓的权利人张先生都签订了租赁协议。后因某项目建设需要,吴先生经营的农贸市场和公寓都面临征收拆迁。但是吴先生却听说,农贸市场的权利人黄先生和公寓的权利人张先生都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吴先生认为该协议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镇政府申请公开农贸市场权利人黄先生以及公寓权利人张先生签订的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以及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但是镇政府却答复称:因询问了黄先生和张先生的意见,不同意公开吴先生所申请的信息,因此不予公开相关信息。

庭审中如何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盛廷赵传学、徐勇律师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后,代吴先生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判令镇政府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赵传学、徐勇律师认为:

1、吴先生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此,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吴先生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2、 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农贸市场以及公寓。因此,即便镇政府要征求权利人的意见,也应当询问农贸市场以及公寓的意见,而非黄先生和张先生个人的意见。

3、 镇政府提交的征求意见书中的签名无法核实是否为农贸市场权利人黄先生和公寓权利人张先生本人的签名。因此,无法确认镇政府是否真的履行了征询意见的程序。在庭审中也应听取黄先生和张先生的意见。

而一审法院却未支持吴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吴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重重艰难终审终胜诉

一审败诉并没有打击倒盛廷律师。盛廷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最终一中院采纳了赵传学、徐勇律师的观点,认定一审法院的庭审程序存在问题,根据被诉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未通知与被诉告知书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政府信息公开是承办征拆迁案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了解征地程序以及后续的补偿情况。盛廷律师也希望更多的被拆迁人能合理的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了解被拆迁的具体情况,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