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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声:2018拆迁补偿标准马上出炉!

发布日期:2018-05-21 15:24:34

在拆迁过程中,广大被拆迁人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到底是多少?但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对拆迁的拆迁标准做具体的规定。而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是典型的多主体、多阶段、多环节、多个行政行为的复合程序,其流程包括征收前阶段、报批阶段和批准后实施阶段,涉及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及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等问题,非常复杂。对广大普通百姓来说更是不容易理解,很多被拆迁人无法对自己的合理补偿进行准确预估,在拆迁过程中难免处于弱势地位。
 
但这种情况马上就可以得到改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发布全国法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由于征收拆迁类案件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产权保护,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在发布会上表示:“在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过程中,法院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审查涉案征收项目是否合乎公益要求和比例原则,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达到通过补偿复原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受损的权益的目的,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会上,不仅是拆迁补偿问题,强拆问题更是得到了高度重视。在介绍典型案例时,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一般来讲,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是行政机关所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就十分困难。这时,被拆迁人的救济就会陷入僵局。
   
王振宇表示: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盛廷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毕文强   
接受央视专访   
就拆迁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