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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撤销;不可撤销的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18-05-21 15:25:12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一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17   
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撤销;不可撤销的确认违法
   
——没有法律授权或者有权机关委托作出的行政许可,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若不具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行为违法。
   
标签: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张某等6人对舒兰市某中心为第三人核发拆迁行政许可延期决定不服,认为某中心不具备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某局核发的,若需延续该许可的有效期,应向作出机关(即该局)申请。本案被告没有法律授权也没被委托,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鉴于核发的行政许可已超过有效期,不具可撤销内容。于是判决:确认被告某中心为第三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延期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或者被委托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对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不具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案例索引: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行初字第8号“原告张某等六人与被告舒兰市某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延期决定》纠纷一案”,见《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诉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第三人吉林省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权英爱,人民陪审员杨俊鑫,人民陪审员孙冬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130)

 

  
盛廷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毕文强   
接受央视专访   
就拆迁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