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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应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8-08-22 10:00:56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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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应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标签:行政强制 留置送达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谌某在怀化市某村拥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合法建有房屋。2018年3月16日,某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称决定于2018年3月21日强制拆除谌某房屋。该《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回证中 “送达方式”一栏载明“直接送达”、“备注”一栏载明“谌某老婆代收拒签,证明人:蒲剑.尹秀源”、“送达人”一栏载明“龙建松邓辉”,并附有送达照片。谌某不服该通知,于2018年3月19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8】第0112号《强制拆除通知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鹤城区城管执法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怀鹤执强拆字[2018]第0112号《强制拆除通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给了原告谌某,属于程序违法

实务要点: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具体操作程序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案例索引:怀化市鹤城区(2018)湘1202行初49号 “谌宝华、谌军忠不服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通知”一案,见《谌宝华、谌军忠不服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通知一案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旷洁,审判员李兰,人民审判员罗德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