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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发布日期:2018-10-08 14:20:31

大规模城镇化建设在推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房屋拆迁问题。征收与补偿的问题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征收时点、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三者关系如何确定,如何最有效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帮其获得公平补偿也是专业征地拆迁律所最关注的问题。

 

在公报案例《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命令申诉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80号)法院观点中有这样一段表述:“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另一个案件是2016年因凯里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万博项目)需要,征用吴某位于凯里万博商场西后楼门面房,该两套房屋的面积均为32.69平方米。吴某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配合拆迁凯里市人民政府工作,但从政府提供的补偿方案看,房屋价值估价低于市场价,且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不明确,安置房、周转房的面积只字未提,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无法进行。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凯里市人民政府作出凯府发﹝2016﹞102号《关于对凯里万博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违法。

 

房屋征收活动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就意味着,给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或者产权安置未落实前,不得对被征收人实施搬迁行为。该补偿前置原则要求,要对被征收实施搬迁的,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其一,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已依法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其作出补偿决定;

其二、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已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已经足额、专户储存,供被征收人自由支取;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或期房的来源及基本情况已经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中明确,被征收人一经履行搬迁义务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被征收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认真比较衡量,以防止在征收拆迁活动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也可以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