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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错误作出强拆决定,不要怕,我们来保护您!

发布日期:2018-10-08 14:22:03

家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魏太务村村民刘某,在1999年与魏太务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约定承包魏太务东沙坑,承包期限30年。在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纳承包费用,并在承包沙坑上建有养猪场,并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经过刘某的努力,自家的养猪场经营的很是红火,日子本该就这样幸福的生活下去。

然而在2018年5月14日,刘某突然收到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各庄镇政府”)作出的京平夏限拆字〔2018〕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限拆通知书》”)该限拆通知书称,刘某的养猪场没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承包地上建设养猪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刘某在2018年5月21日前将养猪场无条件拆除,恢复集体土地原貌。同日夏各庄镇政府又对刘某送达了京平夏催字〔2018〕1号《催告通知书》,再次责令其自行拆除。

刘某看到这两个文件后,内心翻腾,心中想着:“自己经营的快20年的养猪场,怎么一会就被政府认为是违法建筑了,还让我自行拆除。这不行,不能政府说是违法建筑就是违法建筑,我要找专业律师咨询咨询”。

就这样,刘某前往北京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找到了我们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毕文强律师和马娜律师,通过两位律师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初步案情分析,刘某委托了两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过了没几天,刘某又收到夏各庄镇政府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京平夏强拆字〔2018〕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下称“《强拆决定书》”)。该强拆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决定于2018年6月4日后对刘某的养猪场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

我们认为,该《强拆决定书》称其将于2018年6月4日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已对原告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均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因此,刘某在2018年5月26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夏各庄镇人民政府辩称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认定正确,原告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面对对方的强势以及无理取闹,毕文强律师和马娜律师迅速看穿对方目的并展开应对之策,以更强势的态度向对方展开反击。

首先,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规定,可以明确原告的养猪场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受《城乡规划法》调整,故其无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其次,被告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没有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且在作出将养猪场拆除这么重要的行政处罚前,只是到现场拍了几张养猪场的照片,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且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

最后,对于原告在收到催告书后提出的申辩意见并没有充分听取。被告在5月14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同日又作出《催告通知书》,这两个文书没有给予原告合理的拆除时间,仅仅是为了程序而程序。被告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还未届满前就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这种行为导致了原告的司法救济途径未得到有效保护。

面对我方律师缜密的证据链条、清晰的思维逻辑,夏各庄镇政府最终承认他们作出的《强拆决定书》违法,遂主动予以撤回,因此我们也撤回了起诉。

政府也会有犯错的时候,当政府侵害到我们的房屋和土地这些重要财产的时候,不要退缩,要向本案的刘某一样勇于寻找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尽快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