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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强拆行为时适格被告的推定——以盛廷胜诉案例为例

发布日期:2018-11-14 13:26:15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为了加快征收节奏,经常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因此,起诉强拆行为违法是被征收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经常采用的策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因此,许多征收部门在强制拆除时会故意隐藏身份,导致被征收人在起诉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的主体。此时应当以谁为被告呢?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7年8月开始,相关部门开始以村庄改造名义进行拆迁,但原告未与任何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经调查,某县人民政府依法属于实施征地责任主体,是涉案强拆的受益方。2018年2月12日,在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某县人民政府等组织多名身份不明人员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造成原告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否认具体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

 

法院认为

原告涉案被拆除房屋在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某县人民政府对该批次征地已做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某县人民政府是上述批次征地组织实施主体,可见,原告涉案房屋的拆除与上述批次征收土地过程中的地上附着物清除工作有关。某县人民政府虽不认可具体组织实施了拆除工作,但其在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具有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主导城中村改造方面的职责,其在庭审中也认可原告房屋的拆除是经报其同意后实施的。

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推定某县人民政府是对原告房屋拆除的主体,并由其作为本案适格被告承担责任。在涉案土地征收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原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某县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应确认本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例中表示:“被诉行政行为是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在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该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作出该行为具有较大可能性,在立案环节即可先予认可被告适格,立案后由审判部门审查。”在强制拆除案件中,被征收人的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受益人是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具体实施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没有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诉行政机关。如果被诉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强拆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盛廷律师提醒,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广大被拆迁人要留意拆迁部门发布的《征收决定》等类似性质的文件,搞清楚征收决定的主体,征收实施的主体,这样在后续维权的过程中才能有的放矢。最后,如果您还有任何拆迁方面的问题,欢迎您来电或者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