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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流转”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建设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8-11-14 13:29:41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剩余并且出现规模转移的情况,农业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出去,进行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么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征收土地,何种情况下不需要,我们将从两个案例讨论土地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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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5年4月17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与某街道办签订合同,约定丁堂行政村所属土地156.489亩流转给牡丹街道办使用。李某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在合同约定的涉案土地地块内。后该地块被牡丹区政府进行道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未经依法征收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所谓土地”流转”等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系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政。

本案中,由于牡丹区政府、牡丹街道办未提供征收土地及项目建设相关方面的完整证据,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牡丹区政府和牡丹街道办未经正常的项目报批和土地征收程序,仅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并使用涉案土地进行建设项目,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并判决确认牡丹区政府、牡丹街道办占用土地修建道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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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雷某等15名村民系朔州市朔城区某村村民,其在本村分别拥有为期30年的承包土地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朔城区委提出了城东万亩苗圃建设项目规划,并于4月7日和4月22日两次以书记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明确对涉及国营苗圃扩建、招商引资及鼓励苗木种植大户领办苗木生产等项目采取征用、租用及流转等多种方式解决用地问题。招商引资及鼓励苗木种植大户领办苗木生产均鼓励以流转和租用方式进行。本案例相关人所在的村为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地,建设经营单位为朔州市保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政府是否对雷某的承包土地实施了征收行为。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的本质特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即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但是,经过法庭查明双方当事人也予以认可,该土地的所有权始终没有发生改变,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不过是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统一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烟墩村村委会所有。

由于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土地收回又是为了和朔州市保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城东万亩苗圃项目,土地的用途也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仍然属于农业用地,只是土地的使用权人发生了改变,涉案承包地被占用从本质上讲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案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不存在政府土地征收行为。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知,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未经依法征收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所谓的土地流转等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政。但是本来应当由投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则不涉及到土地征收问题。在此类案件纠纷中最重要的是准确判断其中的法律关系,从而明确知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