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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由谁定性?

发布日期:2018-11-14 13:31:23

案情简介

在H省Q市H区,有一座建筑面积约1256平方米的老房(建立时间约1978年),1998年1月,杨某从A修理厂手中买的此房,双方签订《买卖协议》,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当时属于Q市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油气加工二大队,后者于2001年6月就这幢房屋买卖出具了《证明》,并于2004年11月出具三份《具结保证书》,对该房坐落的位置、建成时间、建设面积等情况予以了确认。

2005年杨某去世,其子杨某某继承房屋。2009年11月,杨某某向Q市H区人民政府申请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H区政府对杨某某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上报至Q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8月作出《决定书》,不予确认该老房为历史遗留房屋。其中明确了不予确认的依据——Q市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资产管理部、资产设备管理部以及Q市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房产物业管理处于2010年11月联合出具的《关于影响油田产能建设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区块内历史遗留房屋有关处置情况的意见》,其主要内容为:Q市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只有企业房屋的使用权,无处置权,其对外出售房屋无法律效力,故不予确认。

2011年9月,杨某某委托律师向H省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请求撤销Q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确权小组作出《不予确认历史遗留房屋决定书》,申请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建成于1978年,购买于1998年,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2008年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作出《决定书》,属于使用法律依据错误。

二、确权领导小组根据Q市油田有限公司土地资产部,以及Q市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联合作出的《意见》否认杨某的购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通知,进行历史遗留房屋确权只需满足两项条件,而杨某某的《买卖协议》,《证明》航拍图皆满足申报条件。

 

专家解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历史遗留的未确权房屋登记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在日新月异的今天——一个强调合法身份的时代被正确对待?这个问题应当慎之又慎,因为他关乎普通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尤其是进入全国大拆迁时代以后,这个问题还牵扯到拆迁补偿的民生问题,影响更甚。截止目前,已经有不少地方成立了专门的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的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但是,由于法治环境尚不十分成熟,各地历史遗留房屋引发的纠纷依然在较大程度上存在。

我们认为,处理历史遗留房屋纠纷应当兼顾制度的刚性和历史的现实性,灵活处理,判断标准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宜放不宜堵,一切以人为本。土地、房屋涉及民生之本,关乎地方的稳定性,在法律没有正式的规定之前,建议不要一刀切,要兼顾,完善,充分考虑所有应当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