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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发布日期:2018-11-19 11:17:20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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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乡、镇政府在认定非法建设中,应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意见,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

标签:违法建设|规划许可|强拆决定

案情简介:赵某系某乡村民,2016年3月26日某乡政府对赵某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赵某房屋系违法建设并要求拆除。复议中,赵某提出建房时间问题,未被支持。后赵某诉请法院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认为:1. 乡镇政府系乡村规划编制主体,由乡镇政府行使受乡村规划许可申请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职权更有利于乡镇规划的实施。故乡政府具有查处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政职权。2. 乡政府在赵某复议过程中提出建房时间问题的情况下,未对涉案建筑的建筑时间以及是否违反上述行政法规进行调查,直接认定系违法建筑并决定拆除,应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违法建筑认定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相对人提出的异议,应认真对待并予以调查清晰。

案例索引: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行初51号“赵某与某乡政府、区政府行政强制纠纷案”,见《赵新会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牟庆峰、审判 员杜建辉、人民陪审张红霞),载《裁判文书网》(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