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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行为对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强拆主体应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03 10:57:28

我们都知道,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法律规定应当“先补偿,后拆迁”。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与征收方迟迟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活动就会拖延很长时间。因此,征收部门为了快速的完成拆迁,往往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强拆过程中,不仅会对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也会对房屋的承租人造成损害。今天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来谈谈强拆行为对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害时,承租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诉称,其租用第三人位于某县的房屋用于生产,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某天,某城管执法队带人强行拆除原告租用的厂房。原告当即阻拦,并向执法人员说明,房屋租赁期限尚未到期,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权,原告也未收到过任何拆迁的通知,并且厂房内有原告安装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材料。但被告强行将原告工作人员拉开,并予以控制后,随即执法人员强行将厂房拆除,导致设备及生产材料全部掩埋。

 

法院认为

承租人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虽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补偿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却因承租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装修等损失,虽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其权利,但征收行为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一般不会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因此,对于经营房屋的承租人与征补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同时,被告在未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对原告进行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将原告生产设备及材料进行搬迁妥善处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租用的厂房,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判决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在已经失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虽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可以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这一规定已经被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与补偿条例》废止。根据新法,承租人不能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只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适格的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房屋被强拆时,承租人是否具备原告的资格,取决于其是否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由于征收部门违法强拆是一种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极大威胁的行为,所以承租人当然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盛廷律师提醒,无论是房屋所有人还是承租人,在发生强拆的时候,首先要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不要采取暴力举动阻止强拆。被拆迁人应当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保存工作,以便日后提起诉讼。必要时,请咨询专业律师协助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