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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集体土地征收诉讼的大数据报告

发布日期:2018-12-18 10:11:03

 

关于广东省集体土地征收诉讼的大数据报告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81211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行政

 

检索条件:法院包含:广东

          法院认为包含:集体

          法院认为包含:土地

 

法院认为包含:征收

 

案件数量:1394

 

数据采集时间:20181211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20181211日前共1394篇裁判文书。

 

()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该类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

 

 

()  案由分布

 

 

()  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该类案件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该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207件,二审案件有1136件,再审案件有49件。

 

()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该类案件驳回起诉的有83件,占比为4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7件,占比为33%;全部驳回的有51件,占比为25%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该类案件维持原判的有974件,占比为86%;改判的有114件,占比为10%;其他的有33件,占比为3%

 

 

()  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该类案件的审理周期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8天。

 

 

(七)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该类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该类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刘德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郭赟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朱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肖晓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慧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该类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井街道办事处、张绍源、李胜国。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该类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长洲街道办事处。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该类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井街道办事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十)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行政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录)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