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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项目现场强拆,被拆迁人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2019-01-07 16:49:36

 

 

近日某两大房产开发企业因争夺西安某地棚改项目开发主导权而上演全武行事件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那么本案的一个法律焦点到底是什么的,根据新闻报道,西安新里程(佳兆业)和兴正元两家公司都已实际入驻该项目,并都各自向村民发放了拆迁过渡安置费、安置住房等,也就是实际都履行了作为拆迁人的部分义务。那么,两家到底谁有开发主体权这其中涉及到很复杂的法律问题,盛廷律师为您详解其中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09年,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复同意王家棚村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1年,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新里程)被确认为王家棚项目改造主体。

 

2013年西安新里程现金流断裂,20152月后,原本应该给拆迁村民发放的过渡期安置费再没有发放过。

 

201787日,王家棚村两委会向西安新里程发出解除《西安市草滩街道办王家棚村改造合作协议》通知书。而在村两委发出通知前的84号,佳兆业就以收购西安新里程88.89%股权的方式入局。

 

2017831日,西安未央湖街道办、王家棚村两委会印发《王家棚村城改项目招商方案》开始启动王家棚项目开发的二次招商,最终确定了西安兴正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兴正元)为王家棚村新进开发商。这一结果引起了极大争议,有村民认为,通过了的解除协议和招商方案的王家棚村代表大会均没有通知全体村民。

 

2017916日,王家棚村民自发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撤销王家棚村两委会98日的招商决定,撤销王家棚村两委会87日解除与新里程合作协议的决议。

 

20181230日凌晨,西安兴正元强势进驻,造成车辆和临时建筑物皆被损坏,还造成了人员受伤。

 

围绕王家棚项目的开发权,佳兆业和西安兴正元已多次对簿公堂,一审佳兆业胜诉,二审西安兴正元胜诉,目前佳兆业还在上诉过程中,结果尚无定论。此次冲突之前该项目开发控制权由佳兆业掌控,目前双方处于对峙状态。

律师解读:

1、《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投资主体自身原因,严重影响被征收人按期回迁,不能保证改造项目正常运行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协议约定另行选择投资主体。本案中,据佳兆业相关人员称,佳兆业接手王家棚项目后,着手进行过渡费和工程款事宜,并且还解决了王家棚项目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诉讼问题,与相关权益人洽谈达成合作意愿和解决方案。因此,根据相关办法规定,佳兆业是否符合不能保证改造项目正常运行的有待认定,西安未央湖街道办、王家棚村两委会的二次招商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此外相关办法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协议约定另行选择投资主体”,因此西安未央湖街道办、王家棚村两委会的二次招商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存在疑问。

 

2、对于王家棚村两委会发出的解除与新里程合作协议的决议、西安未央湖街道办与王家棚村两委会启动的二次招商,而王家棚村民自发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撤销解除与新里程合作协议的决议及招商决定的颇有戏剧性的场面,不得不说村两委会在代表村民履行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应本着全体村民的利益的同时,也应尊重全体村民的知情权。村民的知情权是参与村集体事务最基本的权利,并且也与村民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村民的知情权的保障尤为重要。但是这种知情权甚至更进一步的表决权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则要于立法上衡量并固定下来。此外对于此次二次招商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全体村民会议的撤销决定的效力如何有待法院进一步认定。

 

3、在王家棚项目的开发权还没有定论时,西安兴正元强势进驻,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做法不可取,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情况严重的话不排除刑事责任的承担。

 

法治社会,任何武力的做法都要谨慎行使,否则轻者违法重者犯罪。因此建议行为人就算有理有据也要尽可能寻求公权力机关解决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济。这样社会的秩序才能得到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活才能平稳进行。当然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仅依赖社会公众,更需要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实体上依法行事,程序上合法进行,在法律的框架下享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