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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必看: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延误问题

发布日期:2019-02-13 12:56:13

 

相信大家在征地拆迁维权的过程中,一定对行政诉讼中的期限不陌生,尤其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在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错过了起诉期限,可能就要面对败诉等不利后果。

 

 

 

很多被征收人在维权的过程中普遍面临一个问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不适用中断的规定呢?这里首先要给大家澄清两个概念,一个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另一个则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别看这两个概念在表面上没有什么差别,但是这两个概念所体现的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完全不同的价值立场。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没有中断的规定,中断是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特有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要把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这里我们不再赘述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但是《行政诉讼法》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还要保持司法对行政活动的谦抑和尊让,维持行政活动的正常秩序,任意的偏向一方,都会使其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我们的立法者出于平衡对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行政活动正常秩序的考量,“抛弃”了对起诉期限的中断规则。

 

虽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在原则上是一个不变期间,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期限的延误”制度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个条文包括两款内容,一是起诉期限的扣除;二是起诉期限的延长。

 

“起诉期限的扣除”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扣除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这里的“不可抗力”和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在法律上具有相通性,可以参照使用。而对“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的认定,目前来看主要是基于法官的裁量(我们对耽误的事由进行了大数据研究,成果将在后续文章中发布,敬请期待)。其次,起诉期限扣除的程序需要当事人申请启动,人民法院对起诉期限扣除具有审查、决定的权力。人民法院是否有职权主动扣除起诉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后,耽误事由的发生必须在起诉期限内,因为只有这样,法定的起诉期限经过后,当事人才能有可能因为耽误事由扣除起诉期限,并重新获得起诉权利的机会。

 

“起诉期限的延长” 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起诉期限延长的原因除了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外,新增了其他特殊情况的原因,例如当事人明知起诉期限即将经过,但是由于重病不能实施起诉行为。其次,起诉期限的延长申请,要在起诉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提出。最后,人民法院对于延长起诉期限的申请,具有审查、决定以及自由裁量的权力。

 

起诉期限制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积极实施起诉行为的督促和怠于行使诉权存在权利灭失的风险提示,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政行为效力安定性和行政效率的考量和尊重。作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恒定原则的例外情形,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误制度体现着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在诉讼启动程序上的人文关怀。

 

在这里再次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法定期限,不要因为法定期限耽误了自己的维权行动。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附《行政诉讼法》原文: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