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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法院对涉及原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两项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件的审查范围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9-03-11 15:23:22

 

近日,盛廷律师事务所徐勇律师、龚鹏菲律师最高院胜诉案例的专访登上各大网络平台,很多被拆迁人通过徐律师的讲解对拆迁案件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不过也有很多被拆迁人留言希望能看到最高院的判决原文。今天,小编就将最高院裁判文书原文及徐勇律师总结的裁判要旨整理发布,供广大被拆迁人了解学习。

 

最高院案例:法院对涉及原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赔偿两项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件的审查范围的确定

 

裁判要旨:

1.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虽可载明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但彼此可分,因为这两种处理引起的诉讼相互独立。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仅挑战其中之一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另外一个并作出裁判。在再审申请人只对 81 号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对该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查,并进而撤销了该复议决定,有违不告不理原则,超出了法定审理范围。

 

2.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使再审申请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比不行使诉权更加不利,对诉权的充分行使和诉讼渠道的畅通产生阻碍效果,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显有不合。

 

3.  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全面审查原则通常适用于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的单一案件中,但 81 号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故该原则不适用。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