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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权强拆者,禁!

发布日期:2019-03-11 15:26:49

 

违法强拆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但强拆伴随者征地拆迁却有禁而不止。今天就请翟根才律师和大家谈谈遇到强拆,应当如何维权。

 

一、基本案情

2007年,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三联公司)经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许可,对原告焦先生所在的土屋庄村进行拆迁,由于补偿过低,焦先生并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6920日,土屋太平片区拆迁处置项目指挥部(下称拆迁指挥部)制作发布了《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要求未签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拆迁。2018824日,拆迁指挥部和三联公司共同向焦先生下发了《告知书》,声称:1998121日,三联公司与焦先生所属的村村委会已经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规划和开发的需要,将对土屋庄的房屋进行拆除,你的房屋在拆除范围之内,根据1998年土屋村平面图你应得的补偿为xxx元。2018101日清晨,拆迁指挥部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屋内的所有物品均毁为一旦。

 

 

 

二、本案的焦点问题。

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存在两点,1.本案被告的确定;2.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将这两个问题梳理清楚,也就明白的本案的精髓所在。

 

第一、市中区人民政府是否能作为被告的问题

 

三联公司经政府拆迁管理部门许可,与土屋村里签订协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该村进行拆迁,由于三联公司自身的原因,未能顺利拆迁,为此,区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发布《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向被拆迁人送达《告知书》,在被拆迁人未按其要求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有公安派出所的《处警记录》为证。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拆迁指挥部应为被告。但是,拆迁指挥部是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未处理土屋庄拆迁遗留问题成立的临时机构,其责任理应由市中区人民政府承担。故,市中区政府是适格被告。

 

第二、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有无行政职权,没有职权,行政行为肯定违法。对照本案:

 

1、三联公司经政府拆迁管理部门许可对土屋村进行拆迁,由于三联公司的原因,未能顺利拆迁,市中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处理拆迁遗留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依据。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情况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拆迁指挥部,先发布《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后向被拆迁人送达《告知书》,当事人不顺从,就直接强拆,完全违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相应的职权。

 

3、《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件中,被告即市中区人民政府一没有提供其成立拆迁指挥部介入并参与土屋拆迁遗留问题的法律依据,二没有提供强拆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关证据”,被告即市中区政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施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因此确认被告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市中区人民政府成立拆迁指挥部,违法介入参与三联城建拆迁,利用公权强制拆迁,涉嫌滥用职权。

 

 

 

三、遇见强拆,如何依法维权。

1、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大家的诉求要合理;

 

2、遇见拆迁,首先要报警,要求警察处警确认强拆主体,对警察的处理结果索要书面的答复;

 

3、如果警察不出警或不答复,可以拨打市长热线,反应问题,让市长热线反馈处理结果;

 

4、及时拨打征收部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或书面报案请求处理,要求相关部门确认强拆主体,然后聘请专业律师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

 

以上就是本案的精华部分。通过这个案件,主办律师翟根才也感受颇深,现在国家不断发展,征地拆迁案件持续增长,这就需要大家提高法律意识。

 

2007年,盛廷律师便以法治为信仰,以诉讼为事业,坚决捍卫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为弱势群体维权的路上,不仅收获累累战果,更获得了当事人对我们的认可。一张张笑脸,一幅幅锦旗,是盛廷律师最宝贵的勋章!风雨兼程,不忘初心,为委托人维权,我们一直在路上!

 

 

编辑:刘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