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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紧急避险”为由就能拆掉我的房子吗?

发布日期:2019-03-18 11:02:29


 
当您面临拆迁时,可能因为居住的破旧环境即将得到改善而满心期待和欢喜,也可能因为补偿不合理、谈判不理想等原因而满怀困惑和担忧。不管是何种情况,掌握些基本的拆迁法律知识对您来说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鉴于此,也为了答谢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和关注盛廷律所的广大客户,现盛廷律所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邀请本所资深律师就典型案例和征收拆迁领域中常见的拆迁情形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案例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
 
2019,学好“拆迁法”,谁来强拆都不怕!
 
盛廷说拆迁普法视频——《以案说法》开播了!敲黑板!都是重点,摆好姿势记笔记!
 
【本期重点】以“紧急避险”为由就能拆掉我的房子吗?
【项    目】农用地专用项目
【地    区】吉林省长春市
 
【案例背景】
 
吉林省长春市的王先生最近有点不知所措。本来房屋要被征收,还没有和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突然收到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评估结果,说王先生一家住了一辈子的房子是“D级危险”房屋(D级危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原来是街道办向一家专业对建筑使用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的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了危房鉴定。
 
没几天区住建局又向王先生送达了催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还没等王先生搞清楚自家房子到底哪里“危险”了,就要被区住建局强制拆除了。上前一问原由,“你家房子是危房,已经威胁到周边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已经贴过紧急避险决定书了。”王先生四下寻找,才发现紧急避险决定书贴在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之前自己包括家里人都不知道这件事。一肚子冤屈的王先生一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诸法院。
 
【本期律师】杨兴艳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承办案件主要为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房地产、债权债务、医疗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在“民告官”的诉讼中,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毕生的职业追求。
 
 
 
【盛廷普法】
既然王先生家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那要经过哪些程序呢?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2016》的规定,需要以下几个程序: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2、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3、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4、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个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5、按本标准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如果不能满足以上程序,则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那么王家房屋被认定为D级危房,以紧急避险决定可以强拆吗?“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危险房屋具有法定的管理职权。面对这样的危险房屋,行政机关基于消除危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行使行政职责并对危险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督促撤离、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如果行政机关能证明其拆除危险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且具有紧迫性、必要性,手段合理,符合合理行政和高效便民的行政基本原则,那么其拆除危房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但是在王先生的案子中法院判决撤销了区住建局的紧急避险决定。因为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第二,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第三,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第四,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种常见多发造法形态。以被征收房屋存在危险性为由,对房屋进行危房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以公告安全需要而下达紧急搬迁公告。本案中,征收部门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此案昭示了行政程序在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价值。
 
编辑:渠清
视频:大眼
审稿:书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