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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采访本所张兴奎律师

发布日期:2013-05-06 10:22:22

法制日报:征地法立法迫在眉睫

中国法制内参网网络链接(9月6日):

http://www.fznc.org/news/2012/0906/634825215746406250_6.shtml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奎多年从事征地拆迁实务,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文下发后,才可以发布《征地告知书》等征地公告。

目前,晋江国土资源局已经发布《征地告知书》,并且和村民签订了拆迁协议,张兴奎认为:“这就是明确的土地征收行为了。”“如果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文还没有下发,那么就是未批先占。”

张兴奎表示,未经审批即实施征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另外,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实务律师,张兴奎向记者坦言,当前各地政府未批先征的情况非常普遍。他表示,“由于我国实行征地分级审批制度,审批环节很多,周期比较长。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和土地财政的需要必须征收大量土地,而征地的数量又有限制,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就规避审批,未批先征、少批多征、征而不用、用而不补的情况非常多,这其中的根本原因还是土地财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告诉记者,未批先征与集体土地法律体系不完善有直接关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再次提上日程,但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仍未对外公布任何进展。

前不久,法律界人士召开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民间立法建议稿的研讨会,在综合专家意见后,8月27日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民间建议稿。

王优银也是研讨会参与者之一。他告诉记者,要完善征收制度必须加强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让被征地农民对于违法征收及拆迁有法律上有效的救济途径。另外,地方政府彻底退出土地储备,废止与民争利的现行土地财政政策,对被征收人按土地出让的市场价格进行公平补偿。

记者了解道,民间立法建议稿中提出拆迁款有异议应听证的建议。另外,针对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建议稿明确了六项公共利益范畴,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

张兴奎认为,在公共利益方面,立法更应该增加公民参与公共利益决定权的条款。“公民对公共利益的决定权要有发言权、表决权、听证权、诉讼权等,可以对公权力确定的公共利益行使否决权。”

早在2010年11月,张兴奎就以信函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邮递了一份制定征地法的公民建议,同时还有其草拟的总计100条的征地法草案建议稿。

他觉得,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制度,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拥有高度垄断权,导致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和非市场化。这种制度过于注重征地行政管理的便利,而对政府征地行为规制不够,忽视对物权的保护,导致公权力凌驾于合法私权之上。

“在当前各种形式的征地拆迁悲剧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征地法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张兴奎最后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