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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强律师就“验房,收房”问题接受央视采访

发布日期:2013-05-07 10:21:41

2007年9月21日,毕文强律师就社区业主验房难问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采访,毕律师明确指出:业主如果已经交了房款就有权利验房。理由在于:业主履行了所有的合同义务,也就是支付了房款的前提下,验房是开发商在交房之前的一个义务,对业主来讲也是他的一个权利。他(业主)只有在验房以后,才能够决定是否收房,才能够发现开发商的合同履行是否是合适的。

毕律师还补充性谈到:如果业主在验房时发现了房屋有严重到不能收房的质量问题时,不仅有权拒收房屋,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等违约责任,并尽快修复。另外,除了物业费、取暖费等需要交给物业公司外,业主可以自行将其它大笔费用像契税、印花税,还有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到地税局或者主管部门。而如果业主委托了开发商,在交房的时候由开发商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的话,那么这一个委托性质的行为,业主完全是可以随时解除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