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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登审视现行土地储备制度系列报导(四)

发布日期:2013-05-07 10:55:13

【本网讯】法制日报5月17日刊登了审视现行土地储备制度系列报导(之四)的专栏文章,《土地储备考验政府公信力》。本网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2010.5.17

“土地储备”考验政府公信力

文/辛红

古魁(左)索赔1.5亿元,在法庭上展示相关证据。刘陈平摄

农村集体土地在征用为国有土地之前,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但许多地方政府用农村集体土地招商引资。一朝这些集体土地办全了“土地储备”手续转为建设用地,那些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就可能被政府宣布为“违章建筑”,面临强拆。政府的公信力在这个过程中大打折扣。

成都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的古魁遭遇的正是这种情况。

“两年多了,还没有判决结果。法院其实是要我调解,政府也想调解,但就是不说赔偿方案。”电话那头的古魁听起来有些着急。

2008年4月,因为成都市成华区政府强拆了他投资的汽配城,古魁采用各种极端方式“骚扰”政府,政府不得不借钱10万元给古魁“请”他告自己。但古魁至今没有得到判决结果。

“因为政府一直没有方案,我去年8月开始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直接判,但法院不判,一直说要慢慢来,慢慢来。”在古魁“民告官”案中,古魁向成华区政府索赔数额是1.5亿元,而政府的赔偿标准是800多万元,两者相差悬殊。

古魁告诉记者,汽配城是从2002年开始修建的,当时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开始的确没有土地使用证。古魁想,只有国有土地上可以招商引资,政府不会让企业“像气球一样挂起来”经营吧?

时间久了,古魁就找了好几个部门去问,得到的答复是不给,没有任何理由。2005年6月汽配城被强制拆除,像他这种情况的还有8家企业。

直到2008年4月,古魁才知道,2003年9月3日这块地的征用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将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古魁说:“2002年成都市政府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全市土地统一纳入土地储备。事实上,政府在上报征地方案的同时已经开始预征地了,边招商边上报,我一直相信政府能够办下证来,但后来办下来却被拿去盖商品房了。”虽然国土资源部批复文件要求,征用地要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以防止房地产过热。

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最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强制拆除,这让古魁想不到。

南宁案例

同样遭遇的还有南宁相思湖新区的部分企业。这些企业也都曾经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但土地使用证在办理的过程中,因为国家对工业园区的控制而叫停。2004年,相思湖新区管委会成立,区内所有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2006年4月,南宁市规划局等部门曾召开现场办公会,同意补办规划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四个月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就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最终,仍是强制拆除。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的这些企业认为,因为历史原因和政府原因造成的“违章建筑”,应该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下令限期拆除。目前已有企业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将土地储备机构和拆迁人于一身的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告上法庭。

多重角色

记者了解到,在各地因土地储备引起的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有的将政府告上法庭,有的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告上法庭,也有的直接告的是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能不能作为拆迁人?在学界、司法界都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机构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拆迁人的规定。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不应具备拆迁人的资格。因为在收储时储备机构一般没有具体建设项目,拿不到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拿到的是虚假的建设项目,所以不能申领到房屋拆迁许可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告诉记者,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基本上都是征收、拆迁的实施主体。虽然有的地方设置了征地中心或者征地办,但实际上人员、机构是一起的,这种设置使得储备机构便于扮演各种角色。

“有项目再征地,储备功能无法发挥;没项目先征地,则没有拆迁人资格。两套牌子一套人马的做法使得土地储备机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掩盖。”一位曾经代理过多起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