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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带头强拆巨资养殖场,所为哪般?

发布日期:2017-12-19 16:17:17

 2017年11月22日,网易微博公众号发布了一则题为“信阳淮滨县芦集乡一养殖场被强拆 银行数百万贷款谁来偿还?”的新闻,看完新闻,小编觉得有话要说。先来回顾一下这篇新闻的主要内容。

 
近期,信阳市淮滨县芦集乡发生一起养殖厂被强拆事件。事件缘于淮滨县芦集乡芦集村村民杨某于2000年从刘台村租了120亩土地用于栽树,租期为17年,2017年4月1日到期。2010年5月,为拥护和响应党的号召,落实国家扶贫政策,淮滨县芦集乡村民李某、杨某某等6名村民租用杨某所租用的土地40亩,用于家禽养殖。
 
他们自筹资金300多万元,建了通往养鸡场的石子路数公里(花费一二十万元),还安装变压器一台(花费6万多元),同时建养鸡大棚12栋,并在“华英富民”政策扶持下,每个养鸡场由淮滨金财担保公司担保在农村信用社有10万元的担保贷款。
 
当年,芦集乡政府为养殖户变更刘台村林地为养殖用地,并有原任王姓乡长见证下签订的9年租地合同,即租地协议2019年到期。由于村民杨某租用的土地使用期已到,今年3月份,刘台村村民要求杨某归还土地使用权,经乡政府协调续签用地手续无果,为之后的强拆事件埋下伏笔。
 
李某说:“自己建起7200平方米的养殖场,预计年养殖60万只成品鸡,本来希望通过勤劳致富,由于政府承诺的后继补偿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养殖场一直没有全面投入使用。不想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今年5月12日,刘台村干部带领铲车等组成的拆迁队,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养殖场强行推倒,我们集多年积畜并举债建起的养殖场顷刻间变成一片废墟。此后我们多方维权,但一直没有结果。可怜我们全家现在还欠着银行近100万元的贷款,家庭基本生活都很困难。希望芦集乡政府秉公处理强拆事件,为我们伸张正义。”
 
杨某介绍说,由淮滨县畜牧局出具的工程图纸及造价文件可以证明,一个养鸡场建造并完工需投资32万元,此文件现在淮滨财政局存档。另外,农村信用社出具的抵押贷款合同里明文规定,即使养殖户本人也无权拆除鸡场。
 
 
 
强拆事件导致李某、杨某等养殖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维权之路漫漫,这些农户只能寄希望于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尽快处理,自己能够早些时候拿到经济赔偿,从而回归正常的生活规迹。
 
该强拆事件的起因,主要是农村普遍存在的相当混乱的土地租用关系。杨某从刘台村租来土地,杨某某、李某又从杨某手中租用土地,是一种典型的转包关系,这层转包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呢?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或承包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杨某作为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转租给第三人,即杨某某、李某等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且应当报发包方即刘台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依此规定,就本案而言,李某、杨某某等6名村民与杨某签订的转租合同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原承租剩余期限。原承租有效期截至2017年,转租合同签订于2010年,该转租合同所能签订的最长期限为7年,而李某、杨某某等人却与杨某签订了9年租地合同,超出的年限应为无效。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按照租地协议,2017年以后,刘台村有权收回出租给杨某的所有土地,包括杨某后来转租给李某、杨某某等人的40亩土地。但是,因李某、杨某某所租土地上兴建了养殖场,为了收回承租出去的土地,刘台村干部带领铲车等组成的拆迁队,在李某、杨某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养殖场强行推倒的行为又是否是合法的呢?
 
在行政法上,强拆一般分为“合法强拆”和“非法强拆”两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机关即便要实施“合法强拆”,也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须由有行政强制执法权的机关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以村委会不属于一级政府,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暴力强拆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其实施暴力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就本案而言,李某、杨某某等人承租的40亩土地固然归刘台村所有,承租到期后,刘台村也有权收回,但该片土地上的所建的养殖场、包括相应的养殖设施,其所有权为李某、杨某某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刘台村而言,其土地被李某、杨某某等人占有,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收回土地,而实施暴力强拆,致使养殖场被拆毁,给李某、杨某某等人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侵犯了李某、杨某某等人的合法财产权,此暴力强拆行为是违法的,李某、杨某某等人可依法向刘台村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所谓论事,一定要一码归一码,租你的地到期了应当归还于你,但砸毁我的财产,也应当对我进行相应的赔偿。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真切的感触到,作出重大决定时一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涉及签订合同、协议这些事情,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回避法律,不钻法律法规的漏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作出最明智的抉择,也只有这样,在面对纠纷、麻烦时,我们才能够站在更加有利的位置去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