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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改造案件研讨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8-01-10 17:17:17

 

原创 2018-01-09 杨景旭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2018年元月8日,新年工作日的第一个周一,在二九的最后一天下午两点,伴随窗外呼啸的寒风,新一期的案件研讨会展开!

 

此次案件具有征迁案件的典型性。

 

案情要追溯到2016821日,昆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昆河镇南排村一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的决定》,马某等26户委托人全部拥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有的委托人有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标准为1750元每平方米,补偿核算下来约在50万到70万之间。

 

但周围的商品房价格已经达到4700元左右,委托人觉得补偿标准不合理,于是委托律师的主要诉求是提高补偿标准。

 

律师接案后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昆区政府、昆河镇政府发送律师函,同时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国土资源分局、包头市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回复是没有任何的征地和规划手续。

 

2017215日,律师提起行证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昆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昆河镇南排村一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的决定》。包头中院因昆都区政府没有征收批复确认违法。

 

2017415日,昆都区人民政府重新发布了征收决定,但是补偿方案没有任何改动。

 

201710月,起诉重新发布的征收决定。在第二次诉讼中,昆都仑区政府拿出了三份征地批复,包头中院也以有征收批复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81月初,律师针对重新发布的征收决定进行上诉。

 

针对2017415日昆都区重新发布的征收决定,但是补偿方案没有任何改动,而在第二次诉讼中,昆都仑区政府却提供了包头市2009年、2011年、2013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

 

问题来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我们针对同一个项目名称向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申请,得到的一致答复为该地块未办理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且第一次诉讼政府也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而在2017415日昆都区人民政府重新发布的征收决定,我们提起诉讼中,昆都区政府却提供了这三份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并且,法院以原告马某等8人的房屋所在地,昆河镇南排村被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列为包头市棚户区项目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其审批同意包括昆河镇南排村等棚户区项目列入自治区2016年度、2017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且审批同意的项目所在地范围包含了被告昆区政府作出《昆河改造决定》的征收范围来认定昆区政府作出《昆河改造决定》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故昆区政府作出《昆河改造决定》符合公共利益且履行了征地审批手续,法院驳回了我们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

 

 

 

前后两次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同为何?

 

政府信息公开三级国土部门的答复到底如何理解?

 

怎么认定201020122014这三份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而自治区住建厅的审批又该如何对待?从征收决定层面去考虑是否能够以201020122014这三份批复时间效力上的丧失确认无效?

 

从补偿层面依据这个决定申请按照国有土地或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场价格补偿,是否可行?

 

整个研讨会围绕着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火速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希望在这寒冬三九天中,盛廷律师团队运用自身工作的经验以及丰富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早些解决问题,给马先生等26户的当事人带来心灵上的一丝暖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