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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百万创业遭强拆,壮士划腕自保!

发布日期:2018-01-23 16:40:02

2018年1月19日,一则题为《山东创业男子在杭州投资遭遇 公司开业不久被强拆》的新闻出现在人民交通网、市场信息网等网站。
主要的新闻内容如下:

2016年9月,刘先生怀揣创业梦想到了杭州,选择位于西湖区文三路的建华创业园作为自己的创业基地。经过一年筹备,刘先生投入了160多万元成本的奎虚礼射杭州店终于在2017年国庆节当天开业。但令刘先生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开业才一个多月便接到了当地政府发出的拆迁通知。更让刘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拆迁部门给出的安置补偿标准,90万元的装修投资只赔付34万元,二房东建华集团还要扣除25%,他得到的拆迁赔偿仅剩25.5万元。

一年多的辛苦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最终却只换来这样一个结局,刘先生自然是心有不甘的。公司被迫中止经营后,刘先生奔走于拆迁办、街道和建华集团之间,试图寻求一个合理的补偿。2017年12月28日,刘先生在与拆迁办人员交涉无果后,掏出水果刀划了自己手腕两刀,以自残相逼。

在诸多关涉征地拆迁的新闻报道中,笔者唯独对此篇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隐隐有一些怀疑。其一,新闻描写中铺陈了很多在笔者看来根本不必要的细节,难免让人产生“故意铺陈、渲染”之感;其二,新闻中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的所作所为简直骇人听闻,让笔者很难相信这样一个让人愤慨的事件真的会发生在杭州这座令人向往的城市。

下面,笔者就为大家细数一下新闻中政府征收部门的严重违法之处。

征收理由不完全是公共利益

从当地街道办对该地块征收后用途的公示方案可以看到:地块合并面积近49亩,将建造一所中学和一个幼儿园,其余则要作为住宅用地用于出让。其中学校规划用地仅为24.6亩,接近一半的地块拿去从事房地产开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房地产开发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项,所以此次征收明显是一种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攫取土地收益之实的违法征收行为。

评估程序有瑕疵

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对于刘先生投入近百万元的房屋装修,评估公司最后确定的评估价只有34万(这24万中还包括了房东原有的部分装修内容),并且未依法给出任何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程序。得到类似不公平评估结果的不只有刘先生一人,还有建华创业园内的很多其他创业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至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一系列救济程序,具体包括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而在新闻报道中,征收部门似乎未向刘先生告知任何一项救济程序,以至于最后刘先生“走投无路,自残相逼”。

补偿方案里没有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刘先生的公司虽然开业时间不长,但其礼射文化极具吸引力,连附近阿里巴巴等公司的许多高管也天天到这里体验礼射文化,公司前景一片大好。但是纵观此次拆迁的整个过程,都没有发现征收部门对刘先生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有过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然,我更希望的事实是——征收部门在这一方面已对刘先生进行过合理、合法的补偿,只是新闻中没有提及而已。

逼迁手段不合法

征收补偿标准远远达不到诉求,建华创业园内不少公司均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僵持之下,这些企业面临的是停水、断电、物业撤离、财物被盗等诸多困境,还有“西湖区的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随时就会上门查你,直到你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为止。”从法律上讲,这些逼迁手段都是严重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四条“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也明确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刘先生自残后,尽管他还没在征迁协议上签字,没有领取赔偿款,但他的公司在他护送母亲回老家治疗期间(刘先生的母亲在征收拆迁期间,因为刘先生的悲惨遭遇而急火攻心不幸病倒)已被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另外,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去申请,最终由人民法院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

除去这些具体的违法之处以外,当地政府还存在着“朝令夕改、胡乱作为“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信赖利益。

2016年5月,建华创业园改造完成开始对外招商,吸引大批文化企业入园。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园区就先后吸引了77家公司入园,园区就业员工达3000余人。不料,建华创业园开业才一年半时间便接到了政府的征收通知。此时,有的刚装修好公司,有的公司刚结束开业庆典,有的公司甚至连装修都没完成。最可气的是,这样“朝令夕改”的目的中竟然有一半是为了房产开发、获取土地利益。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这样搞下去难免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从而陷入习大大口中所讲的“塔西佗陷阱”。



注:塔西佗陷阱,被中国学者引申成为一种现社会现象,指当政府部门或某一组织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