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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强律师谈上海强拆事件

发布日期:2016-06-16 14:24:12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马汤村原有一块百余亩的土地,性质是村集体土地、农用地。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集体组织在这块地上建了一些房屋。

  从1994年开始,该块土地包括地上的房屋由本村村民沈文荣承包经营。为此,他成立了一家公司——上海文荣特种养殖有限公司。该块土地上原有一处鱼塘,后被沈文荣推土填平。

  2004年,上海市松江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新桥所为上述房产出具了《产权证明》,兹证明这些房产为马汤村村委会所有,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后沈文荣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后,把房屋或出售或出租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包括当地、江苏、安徽、福建、浙江等地的投资客分别投入100万~1000万元不等的资金用来购买房屋或投资建厂,并以“新凯路122号”为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这些企业为当地解决了部分就业且正常纳税。

  2015年6月,新桥镇人民政府突然张贴《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这些企业被通知要拆除房屋。截至2016年4月,该地块上涉及的33家企业的所有房屋被全部强拆完毕。

被强拆商户损失惨重,镇政府却表示不予补偿。


对于这次强拆事件,著名征地和拆迁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认为:

1.上海新桥镇该块土地上的房屋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地块上建设房屋并向外租赁的行为在实践中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事实上,南方一些省份的集体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使用方面均走在前列。

2.作为房屋的使用人,相关企业的投资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本次的强拆行为是由新闵资产经营公司实施,但从信息上了解,其是受镇政府委托的,应当视为新桥镇政府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镇政府承担。

4.该拆除行为如果是违章拆除,必须依法由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后由有权部门拆除。本案中新桥镇的委托行为显然不合法,应当就违法行政承担责任。

5.如果该拆除行为基于土地减量化的征收行为,则应当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那么企业应当有部分补偿。另外,在征收中,针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