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房产继承纠纷: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为何法院未按放弃处理?一审胜诉:东城法院按份额赠与处理,妹妹得80%房产份额
案情导读 / Summary
多子女家庭处理遗产时,常出现“我不争遗产,我的那份给照顾老人的兄弟姐妹”的说法。不少人以为这就是“放弃继承”,但在法律上,单纯放弃继承和把份额定向给某个人,适用规则、分配结果完全不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8909号案件中,两名子女庭前提交声明,称放弃继承并将份额给家中次女,法院并未按“放弃继承”处理,而是认可二人将份额转赠次女,最终次女合计取得80%房产份额。本文结合生效判决,拆解放弃继承与份额转赠的核心区别,以及家庭内部让渡遗产份额的正确操作方式。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遗产并将份额转给其他继承人”的处理方式认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
涉案财产: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一套、被继承人名下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
原告:被继承人之次子
被告:被继承人之次女;长子、长女同为被告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与财富传承事业部律师(代理被告方)
争议焦点: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遗产并将份额转给其他继承人”时,法院未按放弃继承处理,而按份额转赠处理;不同写法下遗产分配结果有何区别
裁判结果:认可长子、长女将可继承的份额转赠次女,次女合计取得房屋80%产权份额,原告取得20%份额。
二、案件完整案情
(一)家庭背景与纠纷起因
被继承人陈父与陈母系夫妻,共育有四名子女:次子、长子、长女、次女。陈母2012年去世,陈父2022年去世,二老生前均未留遗嘱。陈父名下留有大兴区一套限价商品房,另有银行存款及社保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 次女长期与父亲共同居住(各方均认可),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并承担了丧葬开支。老人去世后,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四子女均分全部遗产;长子、长女未出庭应诉,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称认可次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自愿放弃可继承的遗产份额,愿意将二人可分得的份额全部给次女。
(二)声明的写法如何影响分配结果
该份声明的写法直接影响房产分配结果,若仅写放弃继承:长子、长女自始不取得继承份额,二人原本应得的份额将由剩余两名继承人次子、次女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按均等份额简化推演,次子可分得25%、次女分得75%。
若写明份额转赠次女:法院先依赡养情况确定各方基础份额——本案中次女因与父亲共同居住及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分得40%,次子、长子、长女各分得20%;长子、长女再将各自的20%转赠次女,次女自身40%+受赠40%,合计取得80%,次子仍为20%。
本案中,长子、长女的声明明确写明份额归次女,法院对二人将可继承的份额转赠次女不持异议,未按放弃继承处理。
(三)法院认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本案中,长子、长女作出书面声明表示将其二人可继承的份额转赠于次女,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现双方均认可父亲生前与次女共同居住,长子、长女亦认可次女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法院确定次女分得遗产的40%,次子、长子、长女各分得20%;因长子、长女同意将自己的份额给次女,次女最终可分得遗产的80%。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争议焦点
长子、长女作出的书面声明,性质上属于放弃继承还是继承份额的赠与;
案涉遗产的分配比例应如何确定,尽较多赡养义务的次女是否符合多分条件。
(二)法律适用
本案继承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等规定。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规则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若声明中明确指定份额的接收人,则不属于单纯的放弃继承,而应认定为继承人对自身继承利益的赠与处分。
本案中,长子、长女的书面声明明确表示将可继承的份额转赠次女,具备明确的受赠主体,不符合放弃继承 “份额由其余继承人均分” 的法律特征,法院对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双方均认可被继承人生前与次女共同居住,长子、长女亦认可次女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次女符合多分遗产的法定条件。
法院据此确定基础分配比例:次女分得遗产的 40%,次子、长子、长女各分得 20%;长子、长女的份额赠与次女后,次女最终合计分得 80%。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案涉房屋,由原告次子享有 20% 产权份额,被告次女享有 80% 产权份额;
二、次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折价款;
三、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及利息归次女所有,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对应存款折价款;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各方所得遗产比例分担。
四、本案四大法律要点
要点1:放弃继承VS份额赠与,4个核心区别
| 对比维度 | 放弃继承 | 继承份额赠与 |
| 法律性质 | 单方放弃权利,自始不取得遗产所有权 | 先依法取得遗产份额,再转让给他人 |
| 份额去向 | 放弃的份额由其余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均分 | 份额归指定的受赠人所有,定向转移 |
| 作出方式 |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无需他人同意 | 书面明确赠与对象,受赠人表示接受即可 |
| 反悔规则 | 遗产处理前可酌情反悔,处理后不得反悔 | 权利转移前原则上可任意撤销(经公证的除外);份额转移后一般不得撤销 |
要点2: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看有没有“指定接收人”
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的核心并非声明里有没有“放弃”二字,而是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仅表述“自愿放弃继承权”“不参与遗产分割”,未指定份额归属的,认定为放弃继承;
表述为“放弃继承,份额归XX所有”“我的份额给XX”,明确指定接收人的,本质是权利人对自身继承利益的处分,通常按继承份额赠与(份额转赠)处理。 本案正是因为声明明确了份额的接收人,法院按份额转赠处理,未按放弃继承处理。
要点3:两种操作的适用场景
选择放弃继承:适用于彻底不想参与遗产分割、不愿承担任何相关义务(如债务),也不关心份额分给谁的情形;
选择份额赠与:适用于想把自己的份额定向给特定继承人(比如照顾老人更多的兄弟姐妹)的情形,这也是多子女家庭常见的需求。
五、如遇此类纠纷盛廷律师建议
如果您是想将份额定向让渡给特定亲属的继承人: 不要仅笼统书写 “放弃继承”,需明确指定受赠主体,规范表述赠与意愿;务必在遗产处理前出具书面声明,签字捺印并注明日期,有条件的可通过公证、调解组织见证或同步录制视频固定意思表示,避免后续就真实性产生争议。
如果您是接受份额赠与的继承人: 妥善保管其他继承人出具的书面赠与文件,同时收集自身尽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在遗产分割时主动主张多分与受赠份额;涉及房产的,在遗产分割方案确定后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完成份额转移,避免长期搁置引发新纠纷。
如果您是对份额分配有争议的继承人: 重点核实声明的出具时间、形式与具体内容,判断其属于放弃继承还是份额赠与;同时核实各方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不符合多分条件的主张可提出抗辩,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益。
六、常见误区
误区1:“我说放弃继承,份额自然就给我想给的人”
错误。单纯的放弃继承,只会让你的份额由其余法定继承人按比例平分,不会自动流向你指定的人。想定向给某个人,必须明确写“将本人应继承的份额赠与XX”。
误区2:口头承诺“我那份给你”就有效
错误。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原则上无效;份额赠与同样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后续反悔无据可依。
误区3:放弃继承可以随时反悔
错误。遗产分割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份额赠与完成后,同样不能随意撤销。
误区4:放弃继承了,老人的债务也不用管了
这一点是对的,但份额赠与不同。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如果是接受继承后再赠与份额,仍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七、风险自测清单
1.家庭成员间是否有过 “放弃继承、份额给某人” 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2.相关书面声明中是否明确写明了份额的具体接收人?
3.放弃继承或份额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在遗产处理前作出?
4.继承人中是否存在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形?
5.涉及房产的遗产,是否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已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家庭,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继承律师,规范书面文件、固定相关证据。
八、常见问题解答
Q1:我写 “放弃继承,份额给我妹妹”,为什么不算放弃继承?
A:因为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是你自始不取得遗产份额,对应的份额由其余法定继承人均分,不能定向归属。当你明确指定份额归特定人所有时,本质是先接受继承再将份额赠与对方,属于对自身继承利益的处分,法院会按份额赠与处理,而非放弃继承。
Q2:口头承诺 “我那份遗产给你” 有法律效力吗?
A: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效力。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难以举证且法院通常不予认可;份额赠与同样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否则后续对方反悔时,缺乏证据难以主张权利。
Q3:放弃继承之后还能反悔吗?
A:要分阶段。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再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份额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原则上可撤销,经公证的赠与除外,份额转移后一般不得撤销。
Q4:放弃继承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老人的债务了?
A:是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如果是接受继承后再将份额赠与他人,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Q5:想把自己的继承份额给特定的人,怎么写才规范?
A:核心是明确 “赠与” 的意思和受赠主体,参考表述:“本人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遗产继承份额。现本人自愿将本人可继承的全部遗产份额,无偿赠与某某个人所有,相关权利义务由其享有和承担。” 同时签字捺印、注明日期。
九、本案总结
放弃继承和继承份额赠与,看似都是“自己不拿遗产”,实则法律逻辑、分配结果完全不同。很多家庭因为表述不规范,原本想把份额给照顾老人的子女,最终却变成了全体继承人均分,违背了初衷。 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继承人既可以选择放弃,也可以选择处分自己的继承利益。无论是放弃还是赠与,都建议用规范的书面表述固定意愿,必要时咨询专业继承律师,确保意思表示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既不伤亲情,也不留法律隐患。

(来源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承办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人员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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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里的谦让值得肯定,但法律上的表述差之毫厘,结果就可能谬以千里。遗产分割不是小事,一句随口的“我放弃”,未必能实现你真正的想法。提前了解规则、写清意愿,才能让善意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