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兄弟争产继承案二审胜诉:继承开始前签的“放弃继承”,为什么法院不认?公房承租权当“所有权”送人对价无效,我方保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额
案情导读 / Summary
老人还在世,兄弟俩就签了字据:“我放弃以后那套房子的继承。”——这字据到底有没有效?签了能反悔吗?本案中,兄弟二人在2013年签了一份《协议书》,次子承诺放弃被继承人父名下房屋的继承权,换来长子把一处公房“所有权”转给自己。十年后被继承人母去世,次子反悔了,说“当年遗产都没分割,我那放弃不算数”,要求分70%。长子委托盛廷律师应诉,核心抗辩是:就算看协议,公房根本不是你能送的“所有权”,对价无效,放弃也不生效;更何况继承还没开始,你处分的只是“期待权”。法院最终认定:公房转让条款无效,对等放弃继承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五分之三份额守住。本文专讲“继承开始前签放弃协议”这一独立法律规则。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放弃继承协议效力、房屋份额分配)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终审)
涉案金额:涉案房屋一套(对方主张70%份额),另涉存款、抚恤金及转账款等
原告:次子
被告:长子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与财富传承事业部律师(代理长子一方)
争议焦点:《协议书》中放弃继承约定是否生效;涉案房屋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保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额,对方仅得五分之二
二、案件完整案情
(一)家庭背景与纠纷起因
被继承人父与被继承人母育有两名子女:长子、次子。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父单位分配,登记在被继承人父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被继承人父去世,其一半份额成为未分割遗产。2013年8月,兄弟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长子将北京西城区某胡同公房“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次子;次子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2017年起长子与被继承人母共同居住。2023年11月被继承人母去世,次子随即起诉,要求按70%份额继承涉案房屋,并分割母亲名下存款、抚恤金等。
(二)应诉经过
一审中,双方围绕《协议书》效力、赡养事实、存款去向激烈举证。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长子继承五分之三、次子继承五分之二;母亲账户余额、2万元转款及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归长子;长子向次子支付10万元。次子不服上诉,长子委托盛廷律师代理二审。盛廷律师围绕“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法律性质”“对价条款无效连锁效力”两层核心抗辩,有效挡住对方“放弃有效、我该拿70%”的翻盘诉求。
(三)双方主张
对方主张:《协议书》签订时遗产未分割、继承权尚未取得,放弃继承的表述无效;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继承70%份额;母亲生前转至长子账户的款项应作为遗产分割。
我方主张:即便审查协议效力,长子转让公房“所有权”的约定因承租人无权处分而无效,作为对等约定的放弃继承条款随之不发生法律效力;退一步讲,继承开始前预先放弃继承期待权,因客体未现实存在,原则上不产生放弃效力;长子与被继承人母长期共同居住、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多分。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争议焦点
2013年《协议书》中“次子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的约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
(二)法院认定与裁判规则
1.公房承租人仅享有承租权,转让“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涉案《协议书》约定长子将公房“所有权”转让给次子,但该公房系单位公房,长子仅享有承租权,不享有所有权,无权处分所有权。法院认定该转让条款无效。
2.以转让所有权为基础的放弃继承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协议书》上下文文意,次子表示放弃继承是建立在长子转让公房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因前款(转让条款)无效,作为对等约定的放弃继承条款亦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不是“放弃有效但可反悔”的问题,而是“对价落空,放弃约定自始不生效”。
3.继承开始前预先放弃继承,处分的是“期待权”而非现实继承权。
法院虽未大篇幅展开此理论,但在认定“放弃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时,实质采纳了“继承开始前客体未确定,预先放弃不产生严格放弃效力”的逻辑——与北京高院相关口径一致。
4.尽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多分,但“主要赡养”须凭证据。
长子与被继承人母共同居住多年,法院认定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酌情多分;次子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长子继承五分之三份额、次子继承五分之二份额;母亲账户余额、转入长子账户的2万元及父亲丧葬费抚恤金归长子;长子向次子支付10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对房屋五分之三份额的继承利益经终审确认。
四、四大法律要点
要点1:继承“时间线”决定权利性质
| 时间节点 | 权利状态 | 能否有效“放弃” |
| 被继承人死亡前 | 继承期待权(尚未取得) | 预先放弃原则上不生效 |
|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 既得继承权(已现实取得) | 可以书面放弃 |
| 遗产分割后 | 所有权 | 不再是继承问题,是物权处分 |
要点2:放弃继承的效力分水岭
| 放弃继承的情形 | 效力认定 | 法律依据 |
| 继承开始后,书面明确表示放弃 | 原则上有效,不得任意反悔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 继承开始前,预先放弃将来份额 | 遗产范围未确定,一般不产生放弃效力 | 法理依据: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死亡前客体尚未确定(原稿引《民法典》第1121条,该条无此规则,已删) |
| 放弃以对方转让财产为对价,对价因无权处分无效 | 放弃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协议整体解释:放弃与转让互为对价、不可分割,故整体不生效(原稿引《民法典》第156条,该条系“部分无效可拆分”规则,支撑方向相反,已删) |
| 放弃旨在损害他人权益或逃避义务 | 无效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则 |
要点3:对价条款无效的“连锁反应”
家庭协议中的“一换一”安排极为常见:一处房产利益归你,我放弃另一处的继承。规则是:放弃若以对方转让财产为条件,一旦对方对“转让标的”没有处分权(如公房承租权当所有权送),转让条款无效,放弃继承的对等约定随之不生效——不是“放弃有效但可反悔”,而是“交换不成立,放弃自始不生效”。
要点4:本案的精准落点
本案不是简单判决“预先放弃一定无效”,而是精准认定:放弃约定以公房“所有权转让”为对价 → 转让条款因无权处分无效 → 放弃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逻辑既保护了长子,也为同类“一换一”家庭协议提供了清晰的效力判断路径。
五、律师建议
对于签过家庭协议的一方:逐项审查协议中的“对价”是否真实存在——公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都可能因无权处分导致转让条款无效,进而拖垮对等的放弃约定。继承开始后确需放弃的,另行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确认。
对于准备签协议的一方:不要以为“白纸黑字签了放弃就铁定算数”。继承开始前的预先放弃,法律性质本就特殊;若还附带对价,对价的合法性直接决定放弃条款的命运。签订前务必由专业律师审核权利来源。
六、常见误区
误区1:“老人还在世时签的放弃继承,签了就绑定了”
错误。继承开始前,继承权尚未现实取得,预先放弃处分的是“期待权”,因客体未确定,原则上不产生放弃效力。
误区2:“协议里写了放弃,就算对价无效,放弃也有效”
错误。家庭协议中“一换一”的放弃约定,以对价条款为基础。对价无效,放弃约定随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是“放弃单独有效”。
误区3:“跟老人住在一起,签了放弃也能反悔多拿”
错误。共同居住可能构成“较多扶养义务”从而多分,但与放弃协议的效力是两码事。想推翻放弃条款,关键看对价是否落空,而非赡养多少。
七、风险自测清单
如果您家存在以下情形,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1.家里有“一处归你、我放弃另一处”的对等协议
2.协议里处分的房子是公房、拆迁房,或登记在他人名下
3.协议签的时候老人还在世,遗产没分割
4.对方拿着协议说“你已放弃,没资格分”
5.协议约定的“对价”,其实根本不在对方名下
八、常见问题解答
Q1:继承开始前签的放弃协议,到底算不算数?
A:分情形。单纯预先放弃,因客体未现实存在,一般不产生放弃效力。若附带对价(如“用A房换你放弃B房继承”),对价无效则放弃约定不生效。本案即属后者。
Q2:签了放弃又反悔,法院一定支持吗?
A:不一定。继承开始后书面放弃的,原则上不得反悔。但本案情形是“继承开始前+有对价+对价无效”,法院认定放弃约定自始不生效,不是“反悔被允许”,而是“从未生效”。
Q3:公房承租权能当“对价”写进协议吗?
A:不能。公房产权属于产权单位,承租人仅有承租权,无权转让所有权。把承租权当所有权送人,条款无效,会拖垮对等的放弃约定。
Q4:对方拿着协议逼我放弃继承,我该怎么办?
A:先审查协议签订时间(继承开始前还是开始后)、对价是否真实存在、对价条款是否无效。三项中任一项有利,放弃约定就可能不生效。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Q5:没签协议,但老人活着时我口头说过“不要那套房”,算放弃吗?
A:继承开始前口头说“不要”,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放弃继承。放弃继承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九、本案总结
盛廷律师代理长子,在对方试图以《协议书》“你已放弃”一击翻盘时,守住两条线:第一,继承开始前预先放弃,处分的是期待权,效力本就特殊;第二,放弃以公房“所有权转让”为对价,对价条款因无权处分无效,放弃约定随之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分之三份额终审固化。
本案释放的关键规则是:继承开始前的“放弃”,不是标准意义上的放弃继承;附带对价的放弃,对价落空则放弃不生效。对北京地区面临同类家庭协议争议的当事人,专业效力抗辩比情绪化争抢更有用。

(来源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承办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人员已做脱敏处理)
· 盛廷律所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512室
· 盛廷遗嘱继承与财富传承(原盛廷家产传承事业部)官方咨询电话:400-0408083
· 盛廷遗嘱继承与财富传承官方网站:http://shtls.com/
家庭协议里极易被误读的,就是“放弃继承”四个字。很多人以为白纸黑字签了就板上钉钉,却不知道继承开始前签的,处分的只是个“期待权”;更不知道“一换一”里的对价如果根本不存在,放弃条款也跟着落空。盛廷律师提醒:签家庭财产协议前,先搞清楚每一项“对价”背后有没有真实的权利——权利不存在,约定就不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