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兄弟争产继承纠纷|拿公房换放弃继承算数吗|保住五分之三份额
案情导读 / Summary
北京法定继承纠纷中,家庭成员之间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是否有效、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再主张继承、公房承租权与所有权如何区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继承开始前兄弟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处房产利益归一方、另一方放弃另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其中一项一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放弃继承是否仍然算数。本案为(2024)京02民终1311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转让公房所有权的约定因承租人无权处分而无效,作为对等约定的放弃继承条款随之不发生法律效力,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保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额。本文结合完整案情、法院裁判要点与法律依据,梳理放弃继承协议效力的关键规则。
一、案件基础信息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放弃继承协议效力、房屋份额分配)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终审)
涉案金额:涉案房屋一套(对方主张70%份额),另涉存款、抚恤金及转账款等款项
原告:某先生(被继承人次子)
被告:某先生(被继承人长子)
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方)
争议焦点:兄弟签订《协议书》约定一方放弃继承是否生效;房屋份额如何分配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保住五分之三份额,对方仅得五分之二
二、案件完整案情
(一)家庭背景与纠纷起因
北京西城区的一个家庭,老两口育有两子。父亲于2009年4月去世,母亲于2023年11月去世。登记在父亲名下、位于西直门南大街的一套房屋,是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长子还承租着后英子胡同的一处公房,自2017年起与母亲共同居住。
2013年8月,兄弟二人签订《协议书》:长子将后英子胡同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次子,拆迁、买卖利益全归次子;次子则放弃西直门南大街这套房屋的继承权。
母亲去世后,次子将长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按70%份额继承涉案房屋,并分割母亲名下存款、抚恤金及生前转至长子账户的40万元。
(二)应诉经过
一审中,双方围绕赡养事实、存款去向、《协议书》效力激烈举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长子五分之三、次子五分之二;母亲账户余额、2万元转款及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归长子;长子向次子支付10万元。
次子不服,上诉要求改判自己继承70%份额、长子支付134255元。长子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应诉。
(三)双方主张
【对方主张】次子主张:2013年签《协议书》时遗产尚未分割、自己尚未取得继承权,放弃继承的表述无效;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继承70%份额并分得134255元;母亲名下40万元被擅自转走,其中20万元应由其继承。
【我方主张】长子一方主张:双方已签《协议书》,次子已放弃继承权利,房屋应全部归长子;长子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账户转出款项均用于母亲日常开销。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争议焦点
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二)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民法典》:继承自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同一顺序份额一般均等,尽较多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规则
1、公房承租人仅享有承租权,转让公房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2、以转让所有权为基础的放弃继承约定不生效
3、生前的转账不属于遗产范围
4、尽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多分,“主要赡养”须凭证据
5、抚恤金丧葬费比照遗产一并分割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长子五分之三、次子五分之二;母亲账户余额、2万元转款及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归长子;长子向次子支付10万元。次子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对房屋五分之三份额的继承利益经终审确认。
四、本案四大法律要点
要点1:签了放弃继承的协议,不等于放弃一定算数——对价无效,放弃随之不生效
家庭协议中常见“一换一”的对等安排:一方让出一处房产的利益,另一方放弃另一处房产的继承权。规则在于:放弃继承若以对方转让财产为条件,一旦对方对所“转让”的财产没有处分权,转让条款无效,放弃继承的对等约定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公房“所有权”这一对价落了空,次子的“放弃”也就不算数了。
要点2:四种“放弃继承”约定的效力分水岭
| 放弃继承的情形 | 效力认定 | 主要依据 |
|---|---|---|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 | 原则上有效,不得任意反悔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 继承开始前,预先放弃将来可能取得的份额 | 遗产范围尚未确定,一般不产生放弃效力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
| 放弃以对方转让财产为对价,对价条款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 放弃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 放弃旨在损害他人权益或逃避法定义务 | 无效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则 |
要点3:公房承租权不等于所有权
本案《协议书》落空的根源,在于把承租公房当成了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公房产权属于产权单位,承租人享有的仅是承租权——可以居住、可以依政策继续承租,但无权把“所有权”写进协议送给他人。北京大量家庭承租公房或持有拆迁安置利益,家庭协议若以这类财产作对价,务必先核实权利性质与来源。
要点4:父母生前转给子女的钱,不是当然的遗产
遗产以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限。父母生前将存款转给某个子女,属于生前处分,原则上不计入遗产;其他继承人主张分割的,须证明转账违背老人生前真实意愿。与老人共同生活、代管账户的家庭,平时保留开销记录与用途说明,日后可以省去大量举证麻烦。
五、如遇此类纠纷盛廷律师建议
签过或正准备签家庭财产协议的——每一项对价都要写清权利来源:承租公房、尚未办证的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都可能导致“转让”条款无效,进而拖垮对等的放弃约定;涉及放弃继承的,宜在继承开始后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
家有老人、担心身后份额争议的——赡养付出要留痕:共同居住证明、医疗陪护票据、生活开销记录一并留存;老人生前的大额转账宜附书面用途说明;抚恤金、丧葬费到账后及时协商分配。
六、常见误区
误区1:“白纸黑字签了协议,放弃继承就铁定算数”——不一定。放弃继承若以对方转让财产为对价,对价条款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的,放弃约定随之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误区2:“房子一直住着,就是自家的”——公房承租人仅享有承租权,不享有所有权;把承租公房的“所有权”写进转让协议,属于无权处分,条款无效。
误区3:“跟老人住在一起,遗产就该多分”——共同生活或尽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但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须有医疗陪护、开销记录等证据支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七、风险自测清单
您家是否也存在下列情形:
1、兄弟姊妹之间有“一处房产归你、我放弃另一处房产继承”的对等协议;
2、协议处分的房子是公房、拆迁安置房,或登记在他人名下;
3、老人去世前有大额转账转入某一位子女账户,且无书面用途说明;
4、主张多分的子女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但医疗、开销记录未留存;
5、老人的抚恤金、丧葬费仍由某一位子女持有,多年未分配。
已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家庭,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继承律师,对协议效力、证据留存与分割方案提前安排。
八、放弃继承常见问题问答(FAQ)
Q1:签了放弃继承的协议,还能反悔吗?
A:分情形。继承开始后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的,原则上有效;但放弃若以对价无效的转让为条件,放弃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即持此认定。
Q2:家庭内部“以房换房”的协议有效吗?
A:取决于处分的权利。转让自有产权房产的约定一般有效;转让承租公房“所有权”的,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并可能波及对等的放弃继承条款。
Q3:和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能多分遗产吗?
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共同生活或尽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但“主要赡养义务”须有证据证明,仅有共同居住一般不足以支持大幅多分。
Q4:父母生前转给某个子女的钱,算遗产吗?
A:遗产以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限,生前转账原则上不属于遗产;其他继承人主张分割的,须举证证明转账违背老人生前真实意愿。
Q5:丧葬费、抚恤金怎么分?
A:不属于遗产,但司法实践中通常比照遗产一并处理,由继承人参照份额分配。
九、本案总结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兄弟之间的《协议书》以公房“所有权”转让为对价、换取一方放弃继承,因承租人无权处分,转让条款无效,放弃继承的对等约定随之不生效;遗产回归法定继承,长子因尽到较多扶养义务获得五分之三份额,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北京家庭而言,涉及公房承租权、拆迁利益与放弃继承的家庭协议,签订前务必核实每一项处分的权利来源;继承开始后确需放弃的,另行以书面形式确认。协议算不算数,最终取决于条款背后的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来源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承办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人员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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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协议的价值,不在于白纸黑字本身,而在于每一项约定背后是否有真实的权利作支撑。涉及公房承租权、拆迁利益、放弃继承的安排,建议签订前由专业继承律师审核权利来源与条款效力;发生争议后,尽早梳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